那些去缅甸的人判了!刑拘、罚款、没收全部财产、退赔赃款…

那些去缅甸的人判了!刑拘、罚款、没收全部财产、退赔赃款… 当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多发,并呈现新动向、新特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打击治理工作指明了努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用足用好现有法律规定,从定罪、量刑、财产处置等各方面落实从严要求,依法从重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依法从重打击境内协同犯罪人员,坚决震慑、遏制犯罪;加大追赃挽损力度,依法彻查、全力追缴赃款,通过多种方式督促犯罪分子主动退赃退赔,最大限度为受骗群众挽回经济损失。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指引作用,现公布8件近期人民法院审结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场,释放了依法从严惩处的强烈信号。一是坚持依法严惩。此次发布的被告人谢某浩、陈某旺诈骗、偷越国(边)境、被告人林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曾某、钟某华、王某等67人诈骗、偷越国(边)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案,认定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犯罪,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骨干成员,以及为该集团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和转移赃款服务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二是坚持全链条打击。此次发布的被告人潘某杰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被告人潘某平等3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或为境外犯罪集团组织、招募人员偷渡出境,或大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条件,通过全链条打击,有力切断了为境外诈骗集团“输血供粮”的通道。三是坚持案件办理和警示教育宣传并重。此次发布的被告人林某程、蒋某建偷越国(边)境案,被告人高某诈骗案,涉案被告人被“高薪”诱惑偷渡出境后身陷境外犯罪窝点,被限制人身自由、殴打、贩卖,人民法院特别提醒广大群众高度警惕和有效识别海外“高薪”招聘等虚假信息,避免落入违法犯罪陷阱,危害生命财产安全。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履职,能动司法,不断提高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工作质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 欢迎订阅东南亚悬赏通缉令|曝光|频道 ↓ 欢迎投稿爆料: @dnyjsbd

相关推荐

封面图片

3个西港前盘总被判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个西港前盘总被判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最高法披露,柬埔寨一诈骗集团冒充“高富帅”与被害人网络聊天,骗取信任后推荐被害人下载赌博网络平台,不断引诱被害人充值,骗取100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案发后,3名参与该诈骗盘的核心骨干被判处无期徒刑。 据介绍,2020年初,被告人黄某、李某辉在柬埔寨西港“财神国际”园区等处组建诈骗集团,组织、指挥多人对我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8月,被告人周某刚加入该诈骗集团并担任总监。黄某、李某辉通过境外聊天软件幕后掌控诈骗集团,决定公司运营模式,并控制资金及相关账户等;周某刚现场管理具体诈骗事务,另有多名骨干成员(已被另案判刑)。该诈骗集团自2020年9月至2021年底骗取100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李某辉、周某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境外通过电信网络骗取境内人员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三人在境外指挥、控制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骗取我国境内居民钱财,给众多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综上,对被告人黄某、李某辉、周某刚均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封面图片

#3个西港前盘总被判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个西港前盘总被判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最高法披露,柬埔寨一诈骗集团冒充“高富帅”与被害人网络聊天,骗取信任后推荐被害人下载赌博网络平台,不断引诱被害人充值,骗取100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案发后,3名参与该诈骗盘的核心骨干被判处无期徒刑。    据介绍,2020年初,被告人黄某、李某辉在柬埔寨西港“财神国际”园区等处组建诈骗集团,组织、指挥多人对我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8月,被告人周某刚加入该诈骗集团并担任总监。黄某、李某辉通过境外聊天软件幕后掌控诈骗集团,决定公司运营模式,并控制资金及相关账户等;周某刚现场管理具体诈骗事务,另有多名骨干成员(已被另案判刑)。该诈骗集团自2020年9月至2021年底骗取100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李某辉、周某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境外通过电信网络骗取境内人员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三人在境外指挥、控制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骗取我国境内居民钱财,给众多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综上,对被告人黄某、李某辉、周某刚均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封面图片

#案例:三人赴 #西港中国城 参与诈骗,非法获利28万被判刑

#案例:三人赴 #西港中国城 参与诈骗,非法获利28万被判刑 2019年11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陈某任、敖某余通过护照出境至柬埔寨西哈努克“中国城”等地,加入同一家电信网络诈骗公司,均从事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公司中的“出入款”工作,对国内公民实施电信诈骗。 其中,被告人刘某在境外从事电信诈骗的时间累计约15个月,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陈某任在境外从事电信诈骗的时间累计约21个月,非法获利人民币120100元;被告人敖某余在境外从事电信诈骗的时间累计约16个月,非法获利人民币881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陈某任、#敖某余出境参加境外犯罪团伙,在境外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时间在30日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任辩称的从事“后勤”工作时间不应当从境外参与诈骗的累计时间中扣除;被告人陈某任、敖某余辩称,其实际的非法获利金额没有公诉机关指控的多,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任、敖某余二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在同一家公司从事相关工作的其他人员的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办案机关对二人非法获利金额的结算具有合理性、客观性,故法院对被告人陈某任、敖某余上述观点不予采信。 法院经审理后确认,被告人 #刘某、#陈某任、#敖某余 参与境外诈骗团伙,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应依法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依据刘某、陈某任、敖某余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二、被告人陈某任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三、被告人敖某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四、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陈某任违法所得人民币1201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敖某余违法所得人民币881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封面图片

#案例:三人赴西港中国城 参与诈骗,非法获利28万被判刑

#案例:三人赴西港中国城 参与诈骗,非法获利28万被判刑 2019年11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陈某任、敖某余通过护照出境至柬埔寨西哈努克“中国城”等地,加入同一家电信网络诈骗公司,均从事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公司中的“出入款”工作,对国内公民实施电信诈骗。 其中,被告人刘某在境外从事电信诈骗的时间累计约15个月,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陈某任在境外从事电信诈骗的时间累计约21个月,非法获利人民币120100元;被告人敖某余在境外从事电信诈骗的时间累计约16个月,非法获利人民币881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陈某任、#敖某余出境参加境外犯罪团伙,在境外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时间在30日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任辩称的从事“后勤”工作时间不应当从境外参与诈骗的累计时间中扣除;被告人陈某任、敖某余辩称,其实际的非法获利金额没有公诉机关指控的多,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任、敖某余二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在同一家公司从事相关工作的其他人员的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办案机关对二人非法获利金额的结算具有合理性、客观性,故法院对被告人陈某任、敖某余上述观点不予采信。 #法院经审理后确认,被告人 #刘某、#陈某任、#敖某余 参与境外诈骗团伙,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应依法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依据刘某、陈某任、敖某余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二、被告人陈某任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三、被告人敖某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四、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陈某任违法所得人民币1201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敖某余违法所得人民币881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封面图片

#资讯 3名“中国城”狗推,非法获利28万!

#资讯 3名“中国城”狗推,非法获利28万! #西港头条 2019年11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陈某任、敖某余通过护照出境至柬埔寨西哈努克“中国城”等地,加入同一家电信网络诈骗公司,均从事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公司中的“出入款”工作,对国内公民实施电信诈骗。 其中,被告人刘某在境外从事电信诈骗的时间累计约15个月,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陈某任在境外从事电信诈骗的时间累计约21个月,非法获利人民币120100元;被告人敖某余在境外从事电信诈骗的时间累计约16个月,非法获利人民币881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陈某任、敖某余出境参加境外犯罪团伙,在境外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时间在30日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任辩称的从事“后勤”工作时间不应当从境外参与诈骗的累计时间中扣除;被告人陈某任、敖某余辩称,其实际的非法获利金额没有公诉机关指控的多,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任、敖某余二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在同一家公司从事相关工作的其他人员的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办案机关对二人非法获利金额的结算具有合理性、客观性,故法院对被告人陈某任、敖某余上述观点不予采信。 法院经审理后确认,被告人刘某、陈某任、敖某余参与境外诈骗团伙,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应依法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依据刘某、陈某任、敖某余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二、被告人陈某任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三、被告人敖某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四、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陈某任违法所得人民币1201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封面图片

#柬埔寨金边开盘跨境诈骗7200余万元 诈骗集团5名骨干 #被判刑10年以上

#柬埔寨金边开盘跨境诈骗7200余万元 诈骗集团5名骨干 #被判刑10年以上 金边开盘,跨境诈骗7200余万元!一诈骗集团5名骨干被判刑10年以上 1月1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4年度全省法院审判执行“成绩单”中,一组数据引人关注:全省法院共打击电诈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2654件8493人;打击帮信、掩隐等关联犯罪案件7381件12585人。 一同公布的2024年江苏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中,包括一起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 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期间 #赵某另案处理 在柬埔寨金边成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组织招募被告人刘某梅、赖某英、黄某、李某梅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其中,被告人刘某梅担任总监,负责犯罪集团的经营管理;被告人赖某英、黄某、李某梅等人担任组长,负责管理、培训组员;被告人韦某浩等30人在犯罪过程中分别扮演老师、助理、水军、客服等角色,具体实施诈骗行为。 该犯罪集团以炒股交流、名师指点为幌子,寻找受害人群体并建立联系,利用网络社交工具建群发布股票、期货等投资理财信息,通过“荐股”、直播授课等方式骗得被害人信任,并将被害人引流至虚假投资平台,通过老师号、助理号、水军号等微信号相互配合,对我国公民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诈骗金额高达人民币7200余万元。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某梅等35人构成诈骗罪,其中刘某梅等30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韦某浩等5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超过30日,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6日作出(2022)苏0703刑初176号刑事判决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梅等35人13年6个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梅等人不服,提出上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6日作出(2024)苏07刑终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依法对刘某梅等5名主要参加者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充分体现了法院对电诈犯罪的‘零容忍’立场,对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全省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重点打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对幕后“金主”、组织头目、骨干分子从严惩处,2024年共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2654件8493人和帮信、掩隐等关联犯罪案件7381件12585人。

🔍 发送关键词来寻找群组、频道或视频。

启动SOSO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