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规范人脸识别应用,不得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规范人脸识别应用,不得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周三发布《》,明确规定在多种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法规使用 人脸识别 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最高法并规定,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须征得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应用程序不得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小区物业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侵害居民人格权益。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 同时明确五类情形可以使用人脸识别: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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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规范人脸识别应用 #抽屉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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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网信办就《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要求人脸识别须“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 公共场所人脸识别或存储超1万人脸信息的技术使用者,应向地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提交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 不得将人脸识别验证身份作为出入物业管理区域的唯一方式,应向不同意人脸验证者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身份验证方式。 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人脸外,宾馆银行车站等经营场所不得强制或误导人脸识别。 公安国安可依需要在公共场所远距无感式辨识特定自然人,及人脸识别分析种族民族宗教信仰健康状况社会阶层等敏感个人信息。除此之外,远距识别仅可在紧急情况保护自然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使用,由其主动提出,并限定在最小时空、人群和信息关联范围内。 (中央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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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 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或者虽然没有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但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适用此规定。 物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的,不同意的业主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规定细化了使用人脸识别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维护公共安全,及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 规定还就举证责任、维权成本补偿及民事公益诉讼等作出规定。 对于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定施行前的,不适用此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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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办就《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 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的,应当优先选择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 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或者依法取得书面同意。 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或者存储超过1万人人脸信息的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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