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一公司擅自使用虚拟人视频被罚 #抽屉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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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转售数字藏品侵权案:NFT交易法律性质采用“债权转让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海南链盒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该案被认为是人民法院首次在判决中回应了NFT作品转售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转售收入是否属于侵权人违法所得的问题。四川高院认为,本案中对被控侵权数字藏品的转售行为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亦没有证据证明链盒公司在被控数字藏品的后续转让中与涉案网络用户存在共同侵权的合意,或实施了帮助侵权行为,故其不应就网络用户的转售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分析认为,此次法院对于NFT交易的法律性质未采用“数字商品所有权转移说”,而是采用了“债权转让说”,更加符合NFT交易的法律本质。 快讯/广告 联系 @xingkong888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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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AI数字人(虚拟人)?人肉整理直播摘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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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 GPL 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一例

涉 GPL 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一例 苏州某公司以 OpenWRT 为基础完成了一款名称为“OfficeTen”的网关产品系统软件,并于2013年取得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 离职员工刘某、吴某受聘于浙江某公司,非法登录苏州某公司服务器,下载了涉案软件的源代码,使浙江某公司在数月时间内完成了与涉案软件高度相似的被诉软件。 苏州某公司向法院起诉浙江某公司。浙江某公司基于 GPLv2 协议提出了不侵权抗辩。法院认为不侵权抗辩不能成立。 “在软件尚未被开源、该软件著作权人认为其软件不受GPLv2协议约束、被诉侵权人则依据GPLv2协议提出不侵权抗辩的侵权纠纷中,软件开发者自身是否违反GPLv2协议和是否享有软件著作权,是相对独立的两个法律问题,二者不宜混为一谈,以免不合理地剥夺或限制软件开发者基于其独创性贡献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但需指出,本案最终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侵权并支持涉案软件权利人部分诉请,并不表明该权利人将来在潜在的违约和/或侵权之诉中可免予承担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和/或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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