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零时起曾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士的防疫措施
10月24日零时起曾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士的防疫措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因应内蒙古自治区的疫情变化,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和第14条的规定,自2021年10月24日零时起,所有于10月16日或之后曾经到过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的入境人士,须按照卫生当局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接受医学观察至离开当地后14天但最短不少于7天;离开当地已超过14天的入境人士,所出示核酸阴性检测证明,须为离开当地14天后采样者...
在Telegram中查看相关推荐

🔍 发送关键词来寻找群组、频道或视频。
启动SOSO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