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维持个资办针对公司违法电话推销行为的罚款
中院维持个资办针对公司违法电话推销行为的罚款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甲公司经营的事业为“推广(电话、路演、网络推广),美容”,利用名下登记的多个不同号码向本澳市民进行相关业务的电话推销。在推销过程中,因有关个人资料的处理未获得推销对象的明确同意,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主任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批示:因上述公司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第8/2005号法律)第6条规定的义务,根据同一法律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就每项违法行为对甲罚款50,000.00澳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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