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法院裁定特区上诉胜诉 维持驳回维澳莲运的诉讼请求

终审法院裁定特区上诉胜诉 维持驳回维澳莲运的诉讼请求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12年,行政长官通过批示核准了新福利、澳巴和维澳莲运三间巴士公司提出的关于调整服务费单价的申请,然而有关决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回响。对此,行政长官口头指示运输工务司司长检视相关调整服务费的程序,随后运输工务司司长命令交通事务局局长督促巴士公司落实改善服务的计划和推动巴士服务评鉴机制,并表示在三间公司提交改善服务计划之前,将冻结调整巴士服务费的程序。20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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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终审法院驳回挑战丁权合宪性的上诉,维持丁屋政策合法合宪的裁决。

香港终审法院驳回挑战丁权合宪性的上诉,维持丁屋政策合法合宪的裁决。 基本法第40条说“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到特区保护”。上诉方提出,原居民传统权益既需“合法”,便要受反歧视条文约束,而仅适用男性的丁屋政策对家庭出身、性别以及社会身份构成歧视而违宪。 法院认为,“传统”权益指1990年基本法颁布时既成传统,而丁屋政策启动于1972年。此时香港人权法案及性别歧视条例尚未实施,基本法39条所要求《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亦非“全面适用”(not necessarily in its entirety)。 法院认为,“合法”一词,是指地政总署行使审批丁屋的酌情权,在公法上的合法性;若这种酌情权被合法行使,申请人在丁屋政策下的相关权益便属合法。“合法”一词并非意指在基本法第25条、39条及《人权法案》第22条所禁止的歧视不存在;一般的反歧视条文在原居民权益这项特殊议题上的应用,被第40条排除在外。 港府表示欢迎裁决。 (香港终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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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1年7月23日,我收到了中院的终审裁定,驳回了自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p1p2: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给出的一审裁定。 p3p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给出的终审裁定。 去年八月,我因在网上曝光某乐手在上海某酒吧的性骚扰行为而引起众多网友关注。此后不久我删除了所有的相关微博,并且至今没有公开讨论过此事。现在事情已告一段落,我也在此陈述一下后续的情况,给依然记得并且关心此事的网友一个交代。 事情发生不久后,该乐手所在乐队先是道歉并开除乐手,在发现事发地并没有监控记录后又很快删除道歉,并报警且扬言要起诉我。其时该乐手的朋友与支持者不断在网络上污蔑我与受害女生,微博也一直遭到网暴,为了不影响我和受害女生的正常生活,同时我的初衷只在于提醒广大乐迷注意安全、促进摇滚圈风气的改善,并无意与这一此前我从未听说的不知名乐队缠斗,就删除了当时的所有微博。 那一阵的我是非常疲惫且不安的,一方面由于该乐手的队友曾在朋友圈对我进行血腥威胁而担忧自身安全,一方面摇滚圈的一些朋友的不理解和质疑也令我十分心寒。那时我意识到现实世界的复杂,明明做错事的是别人,明明我说了真话,遭受责难承受压力的却是我。 去年十二月初我接到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通知,才获悉被我曝光性骚扰的这位乐手以诽谤罪起诉了我。去法院拿到对方提交的刑事自诉状后,我也立刻投入了对案件的准备中。当时女权社群的朋友们给予了我非常重要的支持与帮助,也是通过他们的推荐,我找到了一名可靠的律师,委托她替我代理此案。 为此做的一些工作就不赘述了。由于我从头到尾都没有说过谎,所以整个过程中心境也非常坦然,同时受害女生和其他目击者也愿意为我作证,所以总体来说是比较顺利的。同时也非常感谢我的家人和朋友们在应诉过程中给予我的支持和帮助。 经历了法院的问询和其他的一些沟通,尚未走到开庭的阶段,5月8日,我收到了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以缺乏罪证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该裁定现已生效。此事也终于能够了结。 这件事其实对我的积极影响是有不少的,我借此机会了解了刑事案件的诉讼流程,对于社会现实有了更丰富的认识,也和社群的朋友们建立了更紧密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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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终审法院6月3日驳回澳门民主发展联委会的上诉,维持警方不批准举办六四集会的决定。 澳门终审法院在裁决指出,集会示威权属澳门基本法赋予的基本权利,但当言论自由、集会和示威权的行使已经产生挑衅性的言论,又或者公开发表或展示单纯攻击性或诋毁性的言语,当然不可接受,否则就是容许无限制的侵害行为;虽然相同的集会近几十年一直举行,但警方提出过去同一集会出现的情况,是明显的不法行为,构成严重违反现行刑法典的高度风险,五十年不变原则亦绝不代表允许明显具犯罪性质的滥权和侵害行为。 澳门民联会表示,六四活动将改为在室内举行,现场不开放。澳门特区政府表示,支持及尊重终院的裁决,呼吁发起人遵守裁决,市民认清相关集会的违法性及对国家安全的危害性,自觉抵制非法集会、游行及示威等活动。国务院港澳办、澳门中联办及外交部驻澳公署分别发声明,坚决支持警方决定和法院裁决。 民联会4月向警方申请举行六四烛光集会,警方5月25日回复指,六四集会每年在特定时间点举行,标语、口号内容挑战中央政府权威,且明显带有挑衅性质和诽谤成分,违反《刑法典》相关规定及《行政程序法典》善意原则。澳门警方称,过往的六四集会均透过具煽动性的图片和文字,例如“屠城”、“逼害”、“中共政权祸国殃民”、“中共白色恐怖政治”等,作出有悖事实真相的虚假宣传,与中央就六四事件的定性相对立,损害中央信誉、威信及公信力,涉触犯《刑法典》中的“侵犯行使公共当局权力之法人罪”及“公开及诋毁罪”。警方又指,历次六四集会透过集会、演讲、标语及利用传播媒介对公众进行宣传等方式公然支持和赞颂极少数人的动乱行为,煽动颠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甚至鼓吹“茉莉花革命”、宣传“毋忘六四、战斗到底”、“平反六四革命尚未成功”、“专政倒台”,本质上冲击和破坏“一国两制”,违反《刑法典》中的“以暴力变更已确立之制度罪”。 民联会反驳指,在澳门回归后的20年,六四烛光集会每年以和平、理性、守法进行,也从来没有被指控违反《刑法典》,质疑当局今次突然指六四集会违法,明显是为了政治打压而罗织罪名,打压六四烛光集会的举行,侵犯澳门人的集会示威权利。民联会批评当局此举是破坏“一国两制”的声誉,让国家要塑造澳门成为“一国两制”典范的国策遭到严重破坏,对此深感愤慨,随后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商业电台,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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