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保守国家秘密法》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保守国家秘密法》法律草案 #行政会 行政会完成讨论《保守国家秘密法》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立法会审议。 随著国家安全形势的发展变化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确立,特区政府已向立法会提交了《修改第2/2009号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法〉》法案,该法案规定有关“国家秘密"将由专门法例规范。为配合《维护国家安全法》的修法工作,特区政府草拟了《保守国家秘密法》法案,以确保国家秘密得到适切和严格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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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2/2009号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法〉》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2/2009号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法〉》法律草案 #行政会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2/2009号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法〉》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立法会审议。 为应对日趋复杂的总体国家安全形势,积极贯彻中央“总体国家安全观”,持续落实《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宪制责任,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有必要对第2/2009号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法》予以完善,为此特区政府于2022年8月22日至10月5 日,就修改第2/2009号法律进行了公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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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乐际:新修订保守国家秘密法为维护国家安全提供更有力保障

赵乐际:新修订保守国家秘密法为维护国家安全提供更有力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资格报告,以及其他任免案等。主持的委员长赵乐际说,会议顺利完成各项预定任务,为召开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做好准备。赵乐际提到,新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明确保密工作基本原则,进一步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为做好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有关方面要加强宣传,抓紧推出配套规定,确保法律有效实施。 2024-02-27 20: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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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修订《保守国家秘密法》 5月1日起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修订《保守国家秘密法》 5月1日起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修订《保守国家秘密法》,今年5月1日起实施。《保密法》的总则加入有关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保密工作领导的条文,指保密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新增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保密的义务。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方面,国家秘密的密级依然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7个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就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包括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以及维护国安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等。在法律责任方面,由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修订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如果有违法所得,则被没收,若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02-27 18: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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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升降设备安全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升降设备安全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行政会 行政会完成讨论《升降设备安全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立法会审议。 为确保升降设备的有效和安全运作,经参考欧盟和内地的相关标准,并结合二零二一年公开咨询所收到的意见,特区政府制定了《升降设备安全法律制度》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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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签署主席令 保守国家秘密法5月1日起实施

习近平签署主席令 保守国家秘密法5月1日起实施 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二十号主席令,保守国家秘密法5月1日起实施。根据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2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024-02-27 16:54:5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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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定内容如下: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中央国家

修定内容如下: 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保密事项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修订草案还对国家秘密确定作出了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有条件的可以标注密点。 修订草案还建议增加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开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涉密载体”。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六条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开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涉密载体,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不得违反规定就业和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脱密期结束后,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对知悉的国家秘密继续履行保密义务。涉密人员严重违反离岗离职及脱密期国家保密规定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同时,修订草案在“附则”中规定了工作秘密。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骆源: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提出,工作秘密不是国家秘密,但实践中大量存在,应当予以规范,加强管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有关条文修改为:“机关、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的事项,根据工作秘密管理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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