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 #港区国安法 #新闻自由
1850 #港区国安法 #新闻自由
记协主席杨健兴指,「港版国安法」的条文未有提及公众利益、公众知情权可以成为国安法下的抗辩理由,相信立法后任何反对政权的报道或评论都极易犯禁。他直言香港的传媒行业面对极大困局,国安法下将给予政权更大空间和机会打压新闻自由,促特区政府对此作出清晰交代。
虽然国安法的第4条中提及「香港居民根据《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 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都受保障,但法例同时指,「特区政府的法律规定与国安法不一致时,以国安法为先」,意味新闻自由和国安一旦出现矛盾,国安必然是首要考虑。在第43条(7),指明执法人员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拥有与侦查资料有关人员,可要求提交资料及回答问题,意味传媒或要交出资料来源或采访资料。
报导全文: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0701/OX4RKE3KL52U5BMHVZRP7XD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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