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新闻行政人员协会建议认真考虑将「公众利益」作抗辩
23条立法|新闻行政人员协会建议认真考虑将「公众利益」作抗辩
《基本法》23条立法公众咨询期明日结束,香港新闻行政人员协会建议政府认真考虑将「公众利益」作为抗辩理由,明确列入《基本法》第 23 条的相关立法条文内,期望制定法例时,条文涵义要清晰,例如窃取国家秘密罪,要清楚列明何谓「国家秘密」,因为一般市民对如何辨别哪些资料涉及国家安全,没有具体认识,希望当局在制定相关条文草案后,继续解说及进一步咨询业界和公众意见。协会表示,就23条自行立法维护国家安全是香港应尽的宪制责任,协会对此表示支持,认同特区政府就防止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做好立法工作。立法应在维护国家安全及保障香港市民的各项合法权利及自由之间,取得平衡,确保《基本法》赋予的言论出版自由、新闻自由、市民正常生活与商业活动及权益,受到合法保障,维护国家安全与保障港人继续享有《基本法》赋予的各项自由并不、也不应互相排斥。香港记者协会指出,有关「国家秘密」建议涵盖范围非常广阔、定义模糊,尤其新增的经济、社会发展及科学范畴,传媒或因担心违法而减少报道,造成「寒蝉效应」,损害公众利益。此外,传媒不时收到「放风」内容,例如警方调查进展等,记者难以判断对方是否有合法权限披露资料。记协建议,必须明文确立「公众利益」作为法定抗辩理由,政府可参考2003年23条草案修正案,清晰定义「公众利益」包括揭露官员不法活动或严重不当行为、涉及公共健康等事件。另外,记协建议废除煽动罪,否则应列明更严格定罪门槛,以免窒碍言论及新闻自由;至于间谍罪,记协担心,外国公营媒体员工及合作第三方,有机会被列为「境外势力」,建议当局将「境外势力」定义缩窄,排除境外新闻机构及其新闻人员。
2024-02-27 17:30:27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