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文惩“台独”分裂犯罪 最高可判死刑
中国发文惩“台独”分裂犯罪 最高可判死刑 中国大陆星期五(6月21日)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对惩治“台独”定罪量刑标准和程序规范等作出具体规定,其中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根据新华社报道,上述《意见》指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大肆进行“台独”分裂活动,严重危害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严重损害两岸同胞共同利益和中华民族根本利益。 《意见》说,以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的,组织、策划、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大陆刑法第103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第一,发起、建立“台独”分裂组织,策划、制定“台独”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指挥“台独”分裂组织成员或者其他人员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的; 第二,通过制定、修改、解释、废止台湾地区有关规定或者“公民投票”等方式,图谋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的; 第三,通过推动台湾加入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或者对外进行官方往来、军事联系等方式,图谋在国际社会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独立”的; 第四,利用职权在教育、文化、历史、新闻传媒等领域大肆歪曲、篡改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事实,或者打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国家统一的政党、团体、人员的;以及其他图谋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行为。 《意见》指出,在“台独”分裂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03条第一款规定的“首要分子”。实施《意见》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03条第一款规定的“罪行重大”,包括直接参与实施“台独”分裂组织主要分裂活动的;实施“台独”分裂活动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其他在“台独”分裂活动中起重大作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03条第一款规定的“积极参加”,包括多次参与“台独”分裂组织分裂活动的;在“台独”分裂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在“台独”分裂组织中积极协助首要分子实施组织、领导行为的;以及其他积极参加的。 ... 2024年6月21日 4:2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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