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全州超生孩子全县统一社会调剂[该案件回应1999年事件]官方回应:相关信息正在核实

广西全州超生孩子全县统一社会调剂[该案件回应1999年事件]官方回应:相关信息正在核实 告知书中提到:根据20世纪90年代全区计划生育工作严峻形势,严格执行“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政策,对违反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强行超生的子女中选择一个进行社会调剂,是县委、县政府根据当时区、市计划生育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和全县严峻的计划生育工作形势需要作出的决定。经核实,你们超生的孩子(属第七孩)是由全县统一抱走进行社会调剂,不存在拐卖儿童的行为。为便于和促进全县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当时被全县统一进行社会调剂的超生孩子去向,没留存任何记录。因此,我局对你们提出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PS:那种调剂在那个时代还挺常见的,在那个时代,农村地区多生过后会由村支书抱往家中无子家庭抚养,在当时计划生育政策严压情况下,社会上还有一系列荒诞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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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统一抱走超生婴儿属于「社会调剂」?

政府统一抱走超生婴儿属于「社会调剂」? 唐月英和邓振生信访关于苦寻32年,被拐走时仅1岁的儿子。 7月5日,全州县卫生健康局文件发布《告知书》指,唐某和高某夫妇的孩子属超生,当年由全县统一抱走进行「社会调剂」,不存在拐卖儿童的行为。 事件引起舆论哗然,中媒访问律师指事件违反法律规定但因年数过久追诉困难,新京报评论《告知书》冷漠,对信访人造成二次伤害,又指「社会调剂」是历史遗留问题。 不过有中国作家在微博评论(「社会调剂」之类的事)随处可见,甚至有过之无不及。流亡海外的盲人维权人士陈光诚认为这实际上归根到底都是专制政权随意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表现。 #计划生育 #社会调剂 #人口 原文链接 《全州县卫生健康局》《香港01》《北京青年报》《新京报》《微博》《美国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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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有网友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唐某和高某夫妇信访反映了“XXX等人拐卖儿童一案”,其中涉及的被“拐卖”儿童,是两人的孩子。而后,一份盖有全州县卫生健康局公章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在网上热传,这份告知书显示,唐某和高某夫妇的孩子属超生,当年由全县统一抱走进行“社会调剂”,不存在拐卖儿童的行为。此事在网络上引发广泛关注。 7月5日上午,记者就此事致电全州县卫健局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办公室未下发过这份“告知书”,此事应该是由负责信访工作的相关股室处理,“他们现在也正在开会处理调查,稍后会在人民政府官网上有通报。”全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称,目前县委县政府领导对此事都很重视,已经在开会调查这份“告知书”的真实性以及其中所描述的政策在当时是否真实存在。此外,全州县网信办也回应称正在调查该“告知书”的真伪。 7月5日下午,桂林市通报称,已责成全州县对“不当处理信访事项”漠视群众诉求、行政不作为的县卫健局长和分管副局长等相关人员停职检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等已赴全州,将深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切实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桂林晚报,天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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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近二十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下称“人口计生法”)迎来第二次修改:三孩政策入法,社会抚养费及相关处分的规定删除。

施行近二十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下称“人口计生法”)迎来第二次修改:三孩政策入法,社会抚养费及相关处分的规定删除。 人口计生法修正草案8月1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参见《人口计生法二修启动 涉三孩政策和社会抚养费》),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获表决通过,并面向社会公布。 此次修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修改,共计21处变化,自8月20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为重要的一大变化,即今年5月中央层面首提三孩政策后,三孩生育政策正式入法。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是: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第二条第二款,将“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改为“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人口数量从“控制”到“调控”,虽一字之差,但涵义大有不同。财新获悉,是否继续使用“控制人口数量”的说法亦是分组审议中的焦点问题,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就此提出建议。 人口政策调整的同时,伴随计划生育国策而来的“超生罚款”终废止,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删除涉及社会抚养费的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 此前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41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看来,这两条删除后,意味着即使生育了四孩或更多子女,从国家法律层面也没有处罚的措施了。人口学者何亚福同样认为,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虽然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但由于取消了社会抚养费以及对“超生”的行政处分,生育四孩以上也不受处罚。 过去几十年间,社会抚养费存废纷争不断,更因其征收标准不统一、去向不明屡遭抨击。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王广州曾向财新表示,社会抚养费是在过去人口过快增长背景下采取的政策措施,随着当前人口形势的变化,社会抚养费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取消征收理所应当,也体现出生育政策的日渐宽松和包容。 过去几十年间,社会抚养费存废纷争不断,更因其征收标准不统一、去向不明屡遭抨击。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王广州曾向财新表示,社会抚养费是在过去人口过快增长背景下采取的政策措施,随着当前人口形势的变化,社会抚养费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取消征收理所应当,也体现出生育政策的日渐宽松和包容。 提振民众生育意愿,还需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此次修改将多项三孩政策配套措施写入法条,包括“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新增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规定,“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等。 上述措施与此前出台的官方顶层设计文件呼应。今年5月,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一揽子三孩政策配套措施,对上述鼓励生育措施已有所涉及。 与《决定》及提请审议的人口计生法修正草案相比,修改后的相关条款具体表述略有差异。例如,针对设立育儿假,《决定》及人口计生法修正草案均提到“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最终正式写入法律条款表述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财新获悉,在分组审议中,即有多位委员提及建议删除“探索”二字,改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这样既可以使国务院统筹负责生育方面的待遇规定,也给地方一定的自主权,调动地方积极性。 针对独生子女政策时期的失独、伤残特殊困难家庭的帮扶制度,在此次修法中也得以进一步完善。在已规定“国家提倡已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基础上,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新增“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失独家庭的关怀照顾也在此次修法中有所体现,这一话题也是分组审议中委员讨论的焦点。“这部法律关注了三孩,也提到了二孩,但是不要忘记了一孩,也就是独生子女,更不要忽视了对失独家庭的关心和照顾,法律条文应该对此有所体现,要有一个导向性的制度安排。”李巍委员建议,法律上应该增加一条义务性的条款,对独生子女家庭,尤其是失独家庭要给予更多的关怀和帮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临终关怀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现行人口计生法规定失独父母按规定获得扶助,修改后,新增内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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