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虽然是指的是“技术测试”,但划分了一条红线,那么这条红线无论产品性质是如何的都是适用的,他只会是和某个规则重合的子集。即是定

这条虽然是指的是“技术测试”,但划分了一条红线,那么这条红线无论产品性质是如何的都是适用的,他只会是和某个规则重合的子集。即是定性某个经营活动是否为网络游戏运营活动。 这个规定相比以前,除去针对舆论层面大众对诱导消费的不满而设立的条款,恰恰在文件开头指明了适用范围是“在境内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但却有一个条款规定服务器必须存放在中国境内,无论动机如何,对目前主要上架steam不打算申请版号的团队来说影响深远

相关推荐

封面图片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重点提取版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重点提取版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基本原则】从事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禁止强制对战】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强制对战。 【限制游戏过度使用和高额消费】网络游戏不得设置每日登录、首次充值、连续充值等诱导性奖励。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得以炒作、拍卖等形式提供或纵容虚拟道具高价交易行为。 所有网络游戏须设置用户充值限额,并在其服务规则中予以公示,对用户非理性消费行为,应进行弹窗警示提醒。 【游戏币交易规范】从事网络游戏币交易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未经审批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二)应以实名制数字人民币钱包从事网络游戏币交易 有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所需的必要的专业人员、设备以及管理技术措施,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网络游戏技术测试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网络游戏运营,须获得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批准文号、出版物号: (一)公开提供可直接注册登录服务器的客户端软件的; (二)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的; (三)以商业合作、广告销售等方式获取收益的; (四)开展其他应视为网络游戏运营行为的。

封面图片

辩护思路|迪拜遣返人员涉嫌电诈的辩护要点

辩护思路|迪拜遣返人员涉嫌电诈的辩护要点 今年6月份7月份,迪拜警方进行了轰轰烈烈的打击诈骗活动,抓捕的人数达到数千人,其中涉及到的中国人,基本通过联系大使馆,遣返回中国,飞机落地主要为广州和上海浦东,飞机落地后警方直接将人带走,少部分人员直接释放,大部分人员进行刑事拘留,还有部分人员监视居住。 这部分遣返人员主要分为几类: 1.误抓人员,这次抓捕活动是对大楼一锅端的形式,有些超市上班人员也都被抓捕,这部分人员基本不用太担心,但是家属有时候并不知道自己的亲人在迪拜是做合法工作还是非法工作,因为很多人不会对家属说实话,所以如果刑事拘留了,建议委托律师去了解情况。 2.对境内居民进行诈骗的团伙人员; 这类人员是需要特别关注的,这次遣返虽然很多人的手机没有被带回国,但是要特别关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这一条是兜底条款,虽然违反证据规则,但是这条规定是有效的,30天是个关键点。 当然这部分人员还要区分主从犯,从犯的辩护空间非常大。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从犯,特别是其中参与时间相对较短、诈骗数额相对较低或者从事辅助性工作并领取少量报酬,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3.对境外人员进行诈骗的团伙人员; 据我了解,部分诈骗公司主要对南美国家居民进行诈骗,这部分案件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导致有些案件难以定罪,这部分人员的辩护空间也会非常大。 本文有别于以往文章,没有对辩护细节进行详细的讨论,仅仅是对一些家属的主要疑惑进行了分析,实际上这部分人员除了诈骗罪还可能涉及开设赌场罪、偷越国边境罪等。

🔍 发送关键词来寻找群组、频道或视频。

启动SOSO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