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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 1月29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正式生效。有律师及学者表示,此举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对当事人选择诉讼策略及实际权益的维护具有实质影响。香港律政司此前已澄清,此举不意味着内地法院判决自动适用于香港 根据最新的制度安排,2024年1月29日起,内地和香港90%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可在对方承认和执行,纠纷当事人无需在两地重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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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菲律宾想要提起诉讼流程是什么? 在菲律宾提起诉讼的流程如下: 1. 咨询律师:与律师详细沟通,确定起诉对象,并获得法律建议。 2. 准备起诉书或请愿书:起诉书必须包括所有当事人的信息、诉讼理由、法律依据和赔偿要求。 3. 准备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合同、收据、照片、证人证词、医疗报告等支持诉讼的证据。 4. 提起诉讼:向适当的法院提起诉讼,支付立案费用。 5. 发送传票:法院向被告发出传票,通知其提起诉讼并做出答复。 6. 被告答复: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复,对指控进行回应。 7. 预审和听证:预审会议是讨论案件、考虑和解方案的关键阶段。在听证会上,双方陈述案情并提供证据。 8. 庭审:双方出示证据,辩论案情和法律论点。 9. 法院判决:法官根据提交的证据和论据做出判决,同意或拒绝原告的赔偿请求。 10. 上诉:不满意判决的一方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11. 强制执行:胜诉方如需强制执行判决,可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依法执行判决。 以上是在菲律宾提起诉讼的基本流程,具体步骤可能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法院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投稿爆料: @dbai8 东南亚大事件: @dny57 华人俱乐部: @dubailiaot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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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男子远赴泰国,找柬埔寨女子代孕失败,将代孕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涉外涉港澳台审判典型案例。法官提醒各位看官法律与道德有边界,切莫轻易试探。 花费38万余元赴泰代孕求子失败,违背公序良俗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张某是中国人,美某公司是一家注册于中国香港的公司。2019年1月,张某前往泰国寻求代孕服务,选定了美某公司。双方在中国内地签订了《泰国海外医疗翻译服务协议书》, 美某公司还负责提供泰国海外医疗旅游翻译服务。 在代孕过程中,美某公司为张某在泰国寻找一些捐精志愿者,供张某挑选,还代为支付了捐精志愿者费用,之后又帮他找了一名柬埔寨代孕母体,也是美某公司付的钱。随后,张某向该公司先后支付了384193元。 由于各种原因,张某的赴泰代孕计划最终没能成功。于是张某提起诉讼,主张与美某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书》无效,要求美某公司返还他的所有费用。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认为, 代孕行为涉及代孕者的人格利益,并且涉及代孕者与委托代孕者、代孕所生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确立、抚养等法律、伦理道德难题,违背了我国公序良俗,我国明令禁止代孕,更不允许任何机构从事代孕相关服务而从中谋求商业利益。 美某公司提供的医疗咨询行程安排、生活餐饮、翻译、医疗机构预约、医疗陪同服务系基于代孕而产生的附属商业服务, 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因此,法院判决案涉《服务协议书》无效,判决美某公司向张某返还费用166780元。 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境外商事主体在中国内地从事商业行为受到我国内地法律规定的约束,不能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否则,相关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 订阅柬埔寨悬赏令频道  ↓ https://t.me/+ZRTaCDA-p6sxZjE1 免费投稿爆料: @laohyy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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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多不愁 戴威版“真还传”又烂尾 不过,对于如今已满是伤痕的ofo来说,这则新添的执行信息似乎已激不起太多的涟漪。截至目前,ofo仅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这一家关联企业,卷入的司法纠纷便超过500起。而该公司的历史被执行人信息更是多达350条,累计被执行总金额达13.77亿元。此外,该公司目前关联的限制消费令数量多达285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数量达43起。尽管ofo早已处于水深火热之中,但身为ofo创始人的戴威却似乎并没有打消创业的念头。去年5月,国内多家媒体报道了戴威赴美创业欲打造美版瑞幸的消息。但时至今日,戴威攒局组建的About Time Coffee似乎又遭遇了滑铁卢。面对戴威创业的又一次失败,数以千万计的ofo用户想要拿回属于自己押金的愿望再一次破灭。ofo再添执行信息,执行标的1686万余元让无数用户苦盼押金的ofo,再添新的伤痕。天眼查显示,近日,ofo关联公司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新增一则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标的1686万余元,执行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雷达财经了解到,前述这条执行信息涉及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案件。2019年11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予以立案,本案原告为昆山慧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为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及ofo创始人戴威。据该案后续公布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指出,2017年10月,慧谷公司与东峡大通公司签订了四份《采购订单》,约定慧谷公司为东峡大通公司生产、交付共享单车3.2版本3万辆和3.21S版本11万辆,货款总计5220万元。慧谷公司已依约生产并交付了全部自行车,但东峡大通公司尚有余款1686.73万元未支付。2018年6月28日,东峡大通公司根据前述四份《采购订单》的履行及双方核算对账情况,向慧谷公司发出了《还款计划书》,承诺分六期向慧谷公司支付订单余款总计1686.73万元。然而,东峡大通公司并未按照《还款计划书》如期支付,且至慧谷公司起诉时仍分文未付。原告还表示,戴威作为股东兼实际控制人,同时控制着东峡大通公司和拜克洛克公司两家公司。但戴威一边利用东峡大通公司与慧谷公司签订自行车采购订单,对慧谷公司欠下巨额款项,另一边却将东峡大通公司运营的自行车租赁项目的收益交由拜克洛克公司收取,直接进入拜克洛克公司的收款账户。原告认为,如此财产混同行为,导致东峡大通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严重不足。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权利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拜克洛克公司和戴威应对东峡大通公司所欠慧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原告的观点,东峡大通公司答辩称,其不同意慧谷公司诉讼请求。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看出慧谷公司向东峡大通公司交付多少自行车,也无法看出合同的履行情况。拜克洛克公司则答辩称,其不同意慧谷公司诉讼请求。其一,拜克洛克公司并非案涉合同主体,与本案无关;其二,拜克洛克公司不是东峡大通公司的股东,东峡大通公司也不是拜克洛克公司的股东,慧谷公司要求拜克洛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身为ofo创始人的戴威,也不同意慧谷公司的诉讼请求。戴威答辩称,其并非本案适格主体,戴威与本案无关,东峡大通公司是独立法人主体且是东峡大通公司与慧谷公司签订的合同,故戴威与本案无关。对协议履行的行为也没有法律关系,慧谷公司要求戴威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法院认为,慧谷公司与东峡大通公司签订的《销售订单》,内容均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慧谷公司已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东峡大通公司未向慧谷公司付清货款,已构成违约,其应立即将所欠货款支付慧谷公司,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对于慧谷公司要求东峡大通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1686.73万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为拜克洛克公司在无合同依据的情况下,直接收取东峡大通公司的经营资金,且在目前东峡大通公司对外负有众多债务而未清偿时未将所收取的资金返还东峡大通公司,东峡大通公司在此情况下亦未要求拜克洛克公司向其返还经营资金,该行为不符合正常的交易规则,法院认定东峡大通公司与拜克洛克公司之间存在利益输送、财产边界不清、丧失人格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对于慧谷公司要求拜克洛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不过,对于慧谷公司要求戴威对东峡大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戴威个人与东峡大通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况,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昆山慧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686.7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对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虱多不痒,债多不愁”虽然这起标的1686万余元的执行信息让ofo的头上再度蒙上新的阴云,但当下的ofo似乎早已处于“虱子多了不怕痒,饥荒多了不发愁”的阶段。天眼查显示,作为此次被执行人之一的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注册资本高达15亿美元。截至目前,该公司共计卷入563起司法纠纷,其中该公司担任被告身份的案件数量为509起,占公司所有司法纠纷的比重超过九成。若按案由划分,该公司所卷入的司法纠纷中,数量排在前几位的案由主要集中在合同纠纷、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服务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运输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等。天眼查资料还显示,该公司的历史被执行人信息多达350条,累计被执行总金额达13.77亿元。截至目前,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联的限制消费令数量多达285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次数达43起。此外,2019年6月,天津飞鸽车业发展有限公司 曾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不过,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不予受理该破产清算申请。雷达财经注意到,ofo创始人戴威曾是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过,2018年10月,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戴威变更为了陈正江。据东峡大通公司当年发表的《关于“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公告》显示,为简化办公流程,提升工作效率,该公司因而对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变更。据ofo介绍,陈正江于2014年年底加入公司,还是ofo的前五号员工。四年时间里,陈正江在公司一直担任重要职务,且当时陈正江是ofo中国区业务主要负责人之一。ofo强调,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仅是ofo内部正常的人事变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戴威,不存在某些媒体所解读的“让位”一说,同时人事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任何经营和运营。作为ofo的创始人,戴威可以算得上是该共享单车品牌的灵魂人物。2009年,戴威考上了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的金融系。2013年从学校毕业之后,当其他同学忙着升学考研、出国留学或者找... PC版: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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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正审查政府是否有权打击网络虚假信息

美国最高法院正审查政府是否有权打击网络虚假信息 上诉法院称,这些机构的个人试图胁迫社交媒体平台修改或更改其有关 COVID-19、外国干涉选举甚至亨特-拜登的笔记本电脑的内容,很可能违反了第一修正案。最高法院在研究此案的棘手问题时,暂时搁置了这一裁决。诉讼的原告是密苏里州和路易斯安那州这两个州以及包括疫苗反对者在内的五名个人,他们要么在 COVID-19 大流行时被禁止访问某些互联网平台,要么他们的帖子没有在 Facebook、YouTube 和 X(前身为 Twitter)等社交媒体网站上占据显著位置。拜登政府指出,根据第一修正案的既定先例,政府本身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并试图说服他人。正如政府在其辩护状中所说,"总统权力的一个核心层面是利用办公室的权威讲坛,试图说服美国人和美国公司以促进公共利益的方式行事"。政府的反对者反驳说,"即便是讲坛也不是用来欺负人的讲坛。"杰宁-尤尼斯(Jenin Younes)是声称自己受到审查的个人的代理律师,她认为政府实质上是在利用社交媒体公司作为审查言论的代理人。她认为,这是违宪的国家行为。她说:"我们谈论的是政府对所有主要平台下手,试图让它们审查......整个观点。"政府指出,共和党和民主党政府的官员都经常与社交媒体公司互动。事实上,从特朗普政府上台伊始,社交媒体公司就主动与政府卫生机构联系,就哪些是可靠的医疗信息,哪些是不可靠的医疗信息寻求指导。前奥巴马白宫法律顾问凯瑟琳-鲁姆勒(Kathryn Ruemmler)说,她在阅读下级法院对此案的意见时感到特别震惊,因为"确实没有认识到......政府官员与社交媒体公司之间的绝大多数通信都与全球健康危机有关,如果你想一想政府的目的是什么,政府为什么存在?其实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健康、安全和福利,"她在纽约大学法学院的一次小组讨论中说道。对于联邦调查局和其他机构与社交媒体公司的关系,政府也提出了类似的论点。联邦调查局前总法律顾问安德鲁-魏斯曼(Andrew Weissmann)指出,私营公司和政府通常都能从这种来来回回的交易中获益。"比方说,国防部的某个人向你通报了一个恐怖组织的信息,该组织正在确定'一名国务院海外雇员的位置和地址,并呼吁对此人采取暴力行动。'常规情况下,"根据迫在眉睫的危险",联邦调查局总法律顾问会提醒社交媒体公司,并进行类似这样的对话:"我想提醒你们,在我们看来,这违反了你们的政策。显然,这要由你们来决定,但你们可以理解为什么......我们非常担心"。魏斯曼说,大多数情况下,社交媒体公司的回应是对信息表示感谢,并经常删除帖子,因为帖子确实违反了公司政策,但被公司的算法漏掉了。他指出,由于全球每天有数十亿甚至数万亿的帖子出现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因此没有一种算法是完美无缺的。言论是否受到审查?这几乎不是本案另一方所描绘的景象。他们声称自己的言论受到了审查。其中两名原告是流行病学家,他们主张让大多数人接触 COVID-19,以建立群体免疫,而不是采取封锁、戴口罩等特朗普和拜登政府都采取的措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为,像导致 COVID-19 的冠状病毒这样不断变异和突变的病毒不存在群体免疫。但该案的原告却从政府邮件中引用了几十条信息,称这些信息证明了政府的胁迫行为。"从字里行间可以看出,这些公司感受到了来自白宫的巨大压力,并向这种压力屈服。这种压力的结果就是审查某些观点,"尤尼斯律师争辩道。白宫前法律顾问鲁姆勒(Ruemmler)说,这种说法"有点愚蠢",他指出总统不能取消对社交媒体公司的现有法律保护。只有国会才能这么做。Facebook 前总法律顾问科林-斯特奇也认为,社交媒体平台向政府官员低头的想法很离谱。"这些都是大公司。他们不会轻易被吓倒,"他说,并补充说,公共政策中总是存在相互竞争的政治需要。他在纽约大学说:"这就是大联盟的生活。"政府的有力回应拜登政府则以异常有力的措辞反驳了原告的胁迫指控。前联邦调查局法律顾问魏斯曼(Weissmann)说:"当我看到政府的辩护状时,他们没有使用'L'这个词,也就是'撒谎'这个词,而是使用了其他所有的词。"仅举一例,政府反驳了下级法院从白宫发给 Facebook 的一封电子邮件中得出的胁迫说法。邮件中写道:"你们他X是认真的吗?"并补充道:"我要知道这里发生了什么,今天就要知道。"政府说,这听起来很糟糕,直到你了解到这封"诚然粗鲁的电子邮件"涉及"影响总统自己 Instagram 账户的技术问题与审核其他用户的内容无关"。除了案件中巨大的事实争议外,对于法院应如何根据第一修正案对待社交媒体公司,以及这些监管政策应由最高法院还是国会制定,也存在基本分歧。纽约大学法学教授瑞安-古德曼(Ryan Goodman)认为,在周一的案件中"没有明显的党派界限"。不必是个天才也能看出一些政客根据言论内容的不同,可以很方便地转换立场。例如,密苏里州总检察长安德鲁-贝利(Andrew Bailey)提起诉讼,指控拜登政府"可以说是......美国历史上对言论自由最大规模的攻击"。但与此同时,他又威胁要对 Target 公司销售以 LGBTQ 为主题的 T 恤和其他商品作为骄傲活动的一部分采取法律行动。社交媒体公司怎么说在周一的最高法院案件中,没有一家社交媒体公司是当事人,但它们继续声称,与其他媒体公司一样,它们的言论以及它们对允许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内容的选择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对这一地位提出质疑的人认为,社交媒体公司更像是公用事业公司;它们是他人意见的主人,因此不像报纸和广播公司那样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骑士第一修正案研究所(Knight First Amendment Institute)执行主任贾米尔-贾法尔(Jameel Jaffer)认为,两党总统和国会议员可以而且确实在公开场合对社交媒体公司说了很多难听的话,但让批评者起疑的是私下交流。他在纽约大学说:"指望社交媒体公司成为用户言论利益的可靠代理人可能太天真了。"不过,到目前为止,法院划定的界限是说服与胁迫之间的界限。这听起来很简单,但正如贾法尔所言,"应用这一规则要比说明规则是什么困难得多"。目前尚不清楚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对这一问题或本学期法院审理的其他社交媒体问题的立场。但在本案中,最高法院三位最保守的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Clarence Thomas)、塞缪尔-阿利托(Samuel Alito)和尼尔-戈萨奇(Neil Gorsuch)不会在高等法院审理此案时暂停下级法院的判决。他们会让判决生效。另一起第一修正案案件在周一完成社交媒体案的辩论后,法庭将继续审理第二起涉及政府影响和第一修正案的案件。全国步枪协会起诉了纽约州金融服务部前负责人。全美枪支协会指控金融服务部在对所谓的"谋杀保险"进行调查期间,通过发布信件和新闻稿劝阻金融机构不要与倡导枪支权利的全美枪支协会开展业务,从而侵犯了全美枪支协会的言论自由权。"谋杀保险"是对使用枪支射杀他人的保险费用的贬义词,在纽约是非法的。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 NRA 的申诉,认为新闻稿和信件属于适当的政府言论,NRA 随后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 PC版: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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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小红书上“花巨资,买工作”

我在小红书上“花巨资,买工作” 调查发现,在小红书等社交平台上,存在着很多“挂羊头卖狗肉”的企业。表面上是咨询服务公司。而背地里,这些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操纵工作买卖”。这些公司会将不同岗位明码标价:康师傅等大型民企,标价在万元不等,一汽、红旗等国企,标价在20万左右,有编制的央企,标价则为45万以上。在不良产业链的推动下,稳定、体面的工作,在年轻人看来已经愈发难找。有回乡的年轻人直言:回来后,不花钱已经上不了班了。不花钱,已经上不了班了?胡慧是吉林省长春市的应届硕士毕业生,而她的职业规划是留在本地的一所民办大学做教师。她讲述了一段自己的亲身经历:在校招之际,多次面试失败,无意间她在小红书上发现了一份招聘简历,上面公布的竟然是她刚刚面试完的岗位。与该“人力资源”公司沟通后,她面试的岗位售价为14万元,这令她心灰意冷,“原来面试没用!花钱买才管用?”在东北不少城市,一份体面、稳定地工作需要花“人情费”并不新鲜。“稳定的工作,对我们这些普通学生来说,哪有不花钱的。”胡慧说道。而胡慧的室友也早早意识到“买工作才是正道”。她选择远走他乡,在海南打工赚钱,争取早日攒够30万回家乡买一份稳定的工作。这样的观念和需求催生了一条产业链。在小红书等社交平台上,很多公司都是“挂羊头卖狗肉”。新浪科技以求职者的身份,问询了多家公司。一家人力资源公司“吉林省新帅人力资源”的工作人员表示,不同的岗位都被标好了价码,康师傅等大型民企岗位的价格在8000到一万元不等,一汽、红旗等国企岗位的价格在20万左右,有编制的央企岗位标价为45万以上。该工作人员表示,如果通过该渠道入职有编制的工作,不需要参加笔试,可以直接进入面试流程。而在面试过程中,只要求职人员的基础条件符合,就可以保证顺利通过。此外,在工作人员的口中,他们的流程是:先交一半定金,签合同,后续公司会帮忙安排面试流程,面试通过后正式上岗再补齐尾款。在该公司推荐的岗位中,几乎都是用人单位与求职者签订三年的正式合同,若三年后不续签或无故辞退,公司还会出面解决。“咱们公司也成立这么久了,之前送上岗的人也挺多的,没有一个出现这个问题。”一则漏洞百出的霸王合同为打消疑虑,工作人员还发来了相应的合同,“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打款也是对公办理。”但仔细看,合同细则是经不起推敲的。例如,乙方必须在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后,才能享受甲方提供的岗位信息服务,甲方提供目标公司面试前48小时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剩余服务费尾款。换言之,若新浪科技想要面试上述央企工作岗位,需要先付清45万元全款才能获得面试机会。但合同后续又写到,甲方有权不对面试结果做出任何承诺,一切根据目标公司面试时情况结果而定。此外,合同还显示,在面试上岗成功后,如果用工单位经营中发生倒闭或裁员的;劳动或劳务合同用工期满,用工单位表示不再续签的;甲方可以二次为乙方推荐就业岗位,就业单位由甲方提供,无法自选,乙方若在一个月内没有做明确表示,均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此权利,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不予退还任何费用,也不予履行任何权利及义务。这意味着,上述工作人员口中的“出面解决”,很可能只是帮换一份工作,而不保证新工作的薪资和稳定性。例如求职者花费45万元想求得高薪稳定的职业,但被“调剂”成了地铁安检员,如果求职者不接受,则无法收回前期交的45万元。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告诉新浪科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行为人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另根据《刑法》规定,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则涉嫌构成诈骗罪。“民事欺诈行为中,行为人主观上也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但这种利益是通过民事行为,如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实现合同的利益;而在诈骗罪中,行为人谋取的不是民事行为的对价利益,而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即使行为人有表面上的‘履约’行为,也只是为了掩人耳目或迷惑对方。”孟博表示。新浪科技了解到,在诈骗罪的量刑中,如果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虽然上述公司的合同列出了不少保护公司法律效应的格式条款,但合同本身“违法”了,不具有法律效力。病急乱投医者,不在少数据天眼查数据显示,这样一家能将国企的岗位“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人力资源企业,注册资本仅为200万元人民币。根据以往数据,这家企业因“买卖工作”而发起诉讼的案例并不少见。比如,在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乌素图法庭审结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马某与被告某公司及该公司员工张某签订了《中介合同》,合同约定马某参加某公司的培训后,无须参加考试即可取得国企的工作,培训费及服务费15万元。而原告马某在苦苦等待之后并未获得国企的工作。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马某以 15 万元委托第三方寻找特定工作,订立《中介合同》虽系双方同意,但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告某公司并没有人力资源资质,为原告马某谋求特定工作岗位,不是通过正当公开招考选拔取得国企工作,原告马某对此操作知情,涉案合同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有违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有损用工单位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最终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某公司与被告张某返还原告马某实际交付的款项。但如今,在大环境“内卷”的情况下,“病急乱投医”的情况愈发普遍。在小红书等社交平台上,有关花钱买工作靠不靠谱、花钱买工作渠道推荐等帖子并不少见,有人直言,在不少地方,各行各业的多数好工作都是花钱买来的,不花钱已经上不了班了。而也正是这些风气和观点,催生了与上述企业类似的大批中介公司,如果求职者想要通过高价换取一份好工作,往后的风险和危机必然会是不可控的。 文|新浪科技 原祎鸣 ... PC版: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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