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跟踪骚扰防治法三读通过】
【台湾跟踪骚扰防治法三读通过】
定义8类骚扰行为 最重处5年有期徒刑
内政部:为保护被害人安全,可预防性羁押
内政部指出本法三大重点:首先,明定跟踪骚扰,是对特定被害人反复或持续为违反其意愿,且与性或性别有关之8大类行为,如监视、跟踪、盯哨、守候、威胁、辱骂、歧视、用电子通讯设备干扰、要求约会等,使心生畏怖,足以影响日常生活或社会活动。
其次,跟踪骚扰行为就是犯罪(告诉乃论),得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新台币10万元以下罚金,如有携带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加重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新台币50万元以下罚金;违反保护令者,得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新台币30万元以下罚金。
第三点,内政部也提到,为保护被害人安全,警察除得启动犯罪调查、发动相关刑事强制处分外,并同时以书面告诫犯罪嫌疑人;如经告诫后再犯者,法院得核发保护令;行为人如有携带凶器、其他危险物品或违反保护令,而有反复实行之虞者,法院并得预防性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