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张超(曾用名张志超)申请国家赔偿一案,1月26日,向赔偿请求人张超支付赔偿金332万元。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张超(曾用名张志超)申请国家赔偿一案,1月26日,向赔偿请求人张超支付赔偿金332万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临沂中院充分听取了张超及其委托代理律师的意见,双方进行多次协商,就赔偿相关事项达成一致,临沂中院依法作出赔偿决定。赔偿金综合考虑了张超被限制人身自由及精神损害的具体情况、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据南都此前报道,被控“强奸杀人”遭羁押近15年后,2020年1月,山东省高院再审宣判山东临沭人张志超无罪。2020年6月1日,张志超委托代理律师向山东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国家赔偿申请,金额合计788.9万余元,含5449天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89万与精神损害抚慰金600万,并请求先行赔付100万。2020年6月6日,临沂中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受理此案。 1月26日上午,张志超的代理律师李逊向南都记者确认,张志超和家人接受该赔偿结果。南都记者还从张志超案另一当事人王广超处获悉,其近日与临沂中院签署国家赔偿23.6万的协议,“金额是其次,更看重对名誉的恢复。”王广超告诉南都记者,签署协议当天,法院一名工作人员向其道歉。 (南方都市报,山东高法)

相关推荐

封面图片

“替父追债被判寻衅滋事案”两兄弟获国家赔偿,法院登门道歉

“替父追债被判寻衅滋事案”两兄弟获国家赔偿,法院登门道歉 2024年10月30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替父追债被控寻衅滋事案”当事人林树明和林树敏处获悉,两人已分别收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县法院于10月29日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岫岩县法院决定赔偿林树明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5.8万余元,决定赔偿林树敏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6.8万余元。此前,岫岩县法院已到两人家中以口头方式赔礼道歉,并到所在村委会进行通报,在侵权范围内为两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岫岩县汤沟镇老爷庙村村民林忠衡的四个子女大女儿林淑清、二儿子林树明(今年70岁)、三儿子林树敏(今年64岁)和小女儿林影,在替父追债的过程中被控犯有虚假诉讼罪和寻衅滋事罪。经过多年刑事诉讼,林家四兄妹最终被岫岩县法院认定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岫岩县检察院也转而认为警方认定林树明和林树敏犯有寻衅滋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林树明和林树敏不起诉。在此过程中,岫岩县法院曾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判决,认定林树明和林树敏在追债过程中实施了威胁、恐吓、砸玻璃、拉羊等行为,两人被岫岩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3年半;林树敏的儿子林振忠(另案处理)因参与上述行为,被岫岩县法院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2年。今年6月28日,岫岩县检察院分别对林树明、林树敏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显示,岫岩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被害人刘某邦、陈某祥、刘某良等人分别曾向林忠衡(已死亡)借款并根据林忠衡的要求支付高额利息,在林忠衡生病后,被不起诉人林树明、林树敏等人在向上述被害人追债过程中有寻衅滋事、诈骗的犯罪事实。本案发回重审后经补充侦查,该院仍然认为岫岩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树明和林树敏不起诉。岫岩县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该院查明,林树明被羁押天数为1095天;林树敏被羁押天数为1278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24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24年5月20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照每日462.44元计算,林树明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应为506371.80元;林树敏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应为590998.32元。关于赔偿请求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林树明、林树敏分别被羁押长达3年、3年6个月,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赔偿请求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人身自由赔偿金的30%。关于赔偿请求人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该院已到赔偿请求人所在村委会及其原工作单位进行了通报,从而在侵权范围内为林树明、林树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综上,经岫岩县法院国家赔偿小组讨论决定:赔偿林树明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06371.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1911.54元,合计658283.34元;赔偿林树敏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90998.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77299.50元,合计768297.82元。此前,因林淑清和林影分别被羁押258天、261天,岫岩县检察院于2023年11月决定分别赔偿林淑清和林影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5.2万元、15.4万元。此外,2023年11月,林振忠委托律师向鞍山市中院申诉。2024年7月29日,鞍山市中院作出《再审决定书》,该院经审查认为,林振忠提出原审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申诉理由成立。经该院刑事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案应予再审。决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024年10月11日,鞍山市中级法院再审开庭审理了林振忠被控寻衅滋事一案,目前尚未宣判。庭审中,鞍山市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电报频道- #娟姐新闻:@juanjienews

封面图片

2021年7月26日14时30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许国利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罪判

2021年7月26日14时30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许国利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许国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国利与被害人来某某系夫妻,因感情、经济等方面的家庭生活矛盾,许国利对来某某心生怨恨,陆续购买安眠药及切割机等工具,预谋杀害来某某。2020年7月4日晚,许国利在家中向来某某睡前饮用的牛奶内投入安眠药,待来某某饮用后在卧室床上昏睡之际,采用胶带纸封口、枕头捂压口鼻的方式致来某某死亡。之后,许国利将来某某尸体搬至卫生间进行肢解,后分散抛弃。作案后,被告人许国利编造虚假信息,对外谎称来某某失踪,逃避侦查。同年7月22日,公安机关筛查小区化粪池发现来某某的部分人体组织,于次日将许国利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国利因婚姻家庭矛盾对妻子来某某心生怨恨,有预谋地将来某某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许国利平时表现正常,表达清楚、逻辑清晰,有现实的杀人动机,有计划地实施犯罪行为,为逃避侦查在作案后编造虚假信息,没有任何患精神病的迹象。许国利有预谋地故意杀人,又碎尸灭迹、编造虚假信息,掩盖罪行,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杭州中院)

🔍 发送关键词来寻找群组、频道或视频。

启动SOSO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