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北京市住建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
2月2日,北京市住建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 通知明确,限制租赁企业“资金池”,严禁“长收短付”,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预收的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收、付租金的周期应当匹配。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不得将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针对押金,新规提出,住房租赁企业收取的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同时,要建立押金托管制度,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须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立的专用账户托管,企业不能擅自动用和挪用。 新规适用于住房租赁企业分散承租他人住房,再出租给承租人居住,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活动,即通常所说的“长租公寓”。该通知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前已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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