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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微信公众号周五发布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课题组署名论文称,应将大型互联网平台数据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按照公共产品提供者实施相应监管;建议将有影响力的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垄断信息予以整合,有序纳入征信服务和征信监管,变数据垄断为数据依法共享。 文章表示,建议依法将大型互联网平台的金融业务全面纳入监管,增强业务信息披露全面性和透明度,有效控制共债风险。进一步拓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范围,将全部从事放贷业务的机构接入数据库,全量报送借贷业务数据。 文章称,“大型互联网平台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总体状况不容乐观,尤其是某些头部互联网平台在格式条款、信息收集和使用、营销宣传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要高度警惕大型互联网平台过度逐利行为,尤其要注意其对低净值人群过度负债的诱惑,以及就此引发的风险。此外,还要“完善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并购审查制度,避免其通过高价收购竞争对手达成垄断目的”。 (路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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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持续打击境内虚拟货币交易炒作 中国人民银行发文称,全面清理整顿金融秩序。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完成,近 5000 家 P2P 网贷机构已经全部停业。持续打击境内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中国境内比特币交易量在全球占比大幅下降。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无序扩张和野蛮生长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数量、业务规模和涉众人数均大幅压降,风险明显收敛。深入推进 “伪金交所” 专项整治工作,消除监管真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过去 5 年累计立案查处非法集资案件 2.5 万起。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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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这意味着从“度小满”“京东金融”“滨海国金”等金融平台购买存款产品的储户,今后不能再通过这些平台进行相关存取款业务。 #月光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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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全面深改委22日开第26次会议通过《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区划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试点的工作方案》《强化大型支付平台企业监管促进支付和金融科技规范健康发展工作方案》。 推动公共企业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 强化金控公司监管和平台企业参控股金融机构监管,强化互联网存贷款保险证券基金等业务监管,强化平台企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沉淀数据监管。 (新华社,新闻联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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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通知,要求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中国人民银行也发布通知,要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发改委的通知要求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存量项目、在建新增项目,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通知还要求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包括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同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实行差别电价,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央行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 央行将会同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通知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称,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央行、网信办等部门进行全方位监测预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多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 央行的通知还称,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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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会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重点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规范业务经营。《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合规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不得借助网络等手段违反或者规避监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二是强化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业务风险评估与监测,强化资产负债管理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合理控制负债成本。地方性法人银行要坚守发展定位,立足于服务已设立机构所在区域的客户。三是加强消费者保护。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当强化销售管理和网络安全防护,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是严格监督管理。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新闻稿称,《通知》的印发是为加强对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知》的印发实施有利于商业银行合规稳健经营,对于弥补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具有积极意义。下一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通知》贯彻落实工作,推动商业银行规范开展互联网渠道存款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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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金融管理部门再次联合约谈蚂蚁集团。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表示,此次金融管理部门再次联合约谈蚂蚁集团有关人员,主要是要求蚂蚁集团必须正视金融业务活动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和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对标监管要求和拟定的整改方案,深入有效整改,确保实现依法经营、守正创新、健康发展;必须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的本源,积极响应国家发展战略,在符合审慎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加大金融科技创新,提升金融科技领域的国际竞争力,在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 蚂蚁集团整改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纠正支付业务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支付方式上给消费者更多选择权,断开支付宝与“花呗”“借呗”等其他金融产品的不当连接,纠正在支付链路中嵌套信贷业务等违规行为。二是打破信息垄断,严格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要求,依法持牌经营个人征信业务,遵循“合法、最低、必要”原则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保障个人和国家信息安全。三是蚂蚁集团整体申设为金融控股公司,所有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全部纳入金融控股公司接受监管,健全风险隔离措施,规范关联交易。四是严格落实审慎监管要求,完善公司治理,认真整改违规信贷、保险、理财等金融活动,控制高杠杆和风险传染。五是管控重要基金产品流动性风险,主动压降余额宝余额。金融管理部门将督促蚂蚁集团切实落实整改方案,把握好工作节奏,保持业务连续性和企业正常经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体验不下降,持续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水平。 下一步,金融管理部门将坚持公平监管和从严监管原则,着眼长远、兼顾当前,补齐短板、强化弱项,促进公平竞争,反对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一是坚持“金融为本、科技赋能”。平台企业开展金融业务应以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为本,不能使科技成为违法违规行为的“保护色”。对于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二是坚持金融活动全部纳入金融监管。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优化监管框架,防范监管套利。三是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依法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防止市场垄断,保障数据产权及个人隐私;同时把握好平台经济发展规律,提升金融服务体验,巩固和增强平台企业国际竞争力。金融管理部门将一如既往地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继续支持民营资本依法开展金融科技活动,依法保护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发民营资本的市场活力和科技创新能力。 潘功胜还表示,近年来,金融科技与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金融体系普惠性、降低交易成本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由于其具有跨界、混业、跨区域经营等特征,风险传染速度更快、波及面更广、负面溢出效应更强,对金融监管形成了新挑战,成为世界各国监管部门共同面对的新问题。世界主要经济体监管部门对此高度关注,并已采取实际行动,作出监管调整和政策响应。在监管理念上,遵循“同样业务、同样监管”的原则,致力于在促进金融科技发展和防范金融风险之间取得平衡。在监管方法上,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技成果,提升风险监测感知能力和穿透式监管能力。在监管内容上,强调个人信息保护及反垄断。例如,欧盟2018年实施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并加快推进《数据治理法案》;美国近年来连续发起对大型科技公司的反垄断调查;德国在2020年通过《反对限制竞争法》第十次修正案等。中国金融管理部门愿进一步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国监管当局在反垄断、数据监管、运营管理、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合作,推动制定金融科技监管规范,加强监管协调,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安全的金融科技生态环境,提升金融业创新能力,同时防范跨境监管套利和金融风险跨境传染。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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