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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草案二审稿明确,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受法律保护。军人获得的荣誉由其终身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军人的荣誉,侮辱、诽谤军人的名誉,不得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 草案二审稿提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军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草案二审稿明确表彰方式、强化媒体责任、扩大礼遇对象。有些常委会委员、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本法是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应突出军人特殊地位和职责使命,建议专章对军人地位作出规定。此外,草案二审稿还对女军人特殊权益保障作出规定,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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