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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反外国制裁法》,共有16项条文,指外国国家以各种借口或依据本国法律,遏制、打压中国,对中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中国内政,中国就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法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决定、实施反制清单,除了外国个人和组织外,可将实际控制或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以及配偶和直系亲属等列入清单。 反制措施包括,不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查封、扣押、冻结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禁止或限制境内组织、个人作交易、合作等。 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中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否则可被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如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执行、不配合反制措施,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香港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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