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财政司司长陈茂波表示,引用《公司条例》委任资深会计师、会计师公会前会长陈锦荣为审查员,调查壹传媒事务。
香港财政司司长陈茂波表示,引用《公司条例》委任资深会计师、会计师公会前会长陈锦荣为审查员,调查壹传媒事务。 陈茂波表示,关注壹传媒在5月的公告声称公司流动资金充裕,可以应付今年4月起18个月的运作,但在6月被保安局冻结约1800万元银行结余后,在不到一周内,其中一间子公司出版业务要终止,亦未能公布初步年度业绩,其后披露在4月提前偿还1亿5千万元贷款,急剧减少公司现金,但相关贷款仍有相当长时间才到期,令人怀疑还款是否有意图欺骗债权人。他又说,壹传媒高级人员被控有关使用子公司用地的欺诈罪,亦涉及触犯香港国安法被控,令人怀疑公司事务是否按他们的个人利益处理,令公众股东蒙受损失。 陈茂波表示,审查员要在6个月内提交最终报告,调查公司有否不公平损害成员利益,意图欺诈债权人或任何欺诈;高级人员有否按个人利益处理公司事务,导致公众股东蒙受损失;高级人员是否向公司成员或债权人作出欺诈失当行为;公司有否向股东作出全面及时披露;高级人员有否履行应尽的责任或出现疏忽;壹传媒及前主席之间的借贷还款是否真实,并按公平原则,正常业务的需要进行;作为上市公司的管治是否健康;财政司司长若向任何董事申请取消资格令,是否合乎公众利益。 被问到政府的举动是否考虑国安法因素,最终目的是否要港交所撤销壹传媒的上市地位。 陈茂波回应说,今次做法的权力来源是《公司条例》第841条(2)和(3),引用相关条例是针对公司管治的问题,审视有关公司披露财务状况和资料时前后不一致,甚至可能有误导成份,该公司及其董事涉嫌触犯不同法例,该公司是否被用作非法用途,公司董事有没有尽职防止发生违法情况等,认为引用相关条例作调查,是要维护国际金融中心的信誉,符合公众利益,并非随便动用权力。 (香港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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