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陆委会日前公告修正两岸条例第9条、第91条,规定受政府补助达一定标准,从事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业务的人员,赴陆须经申请;未
台北,陆委会日前公告修正两岸条例第9条、第91条,规定受政府补助达一定标准,从事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业务的人员,赴陆须经申请;未经申请即赴陆者,最高可处新台币1000万罚锾。 大陆委员会日前在官方网站公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条例(两岸条例)第9条、第91条修正草案。 据第9条修正草案,国防、外交、科技、情报、大陆事务或其他相关机关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利益或机密业务的人员,以及受上述机关委托,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利益或机密公务的个人或民间团体、法人、机构成员,赴中国大陆应经过申请。 另外,受政府机关(构)委托或补助达一定标准,从事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业务的个人或民间团体、法人、机构成员;受委托、补助终止或离职后未满3年者,进入中国大陆也应经过申请。 据草案,具上述身份、欲申请赴陆的人员,会由内政部会同国家安全局、法务部、陆委会及相关机关组成的审查会审查许可。另外,国家核心关键技术审议的一定标准、委托或补助计划的认定范围以及其他应遵行事项的办法,由科技部会商有关机关订定。 第91条修正草案则明订,受政府机关(构)委托或补助达一定标准,从事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业务的个人或民间团体、法人、机构成员,及受委托、补助终止或离职后未满3年者,未经审查许可而赴陆,可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返台通报义务者,委托或补助机关得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中央社)
在Telegram中查看相关推荐

🔍 发送关键词来寻找群组、频道或视频。
启动SOSO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