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住建部日前修订《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自10月1日起实行。

发改委、住建部日前修订《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自10月1日起实行。 办法中,城镇供水价格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核定,其中准许收益率中权益资本收益率部分,按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 办法规定,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 1:1.5:3 的比例安排。其中,第一阶梯水价原则上应当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并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 (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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