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修正草案1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1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 草案要求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加强民生、金融、科技、媒体等领域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草案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 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设置障碍,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的,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建立“安全港”制度,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规定标准的原则上不予禁止。 建立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停钟”制度,规定在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以及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需要进行核实等情况下,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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