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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下午,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治理专题视频会议,通报虚拟货币“挖矿”监测和整治情况,并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部署。 会议强调,各省区市要坚决贯彻落实好虚拟货币“挖矿”整治工作的有关部署,切实负起属地责任,建制度、抓监测,对本地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清理整治,严查严处国有单位机房涉及的“挖矿”活动。 (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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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整治虚拟货币“挖矿”】 据南方都市报消息,广东省发改委官方近日公布了一系列整治虚拟货币“挖矿”工作的典型案例,包括云浮市坚定不移深入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整治工作、东莞市狠抓治理整顿深入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整治工作、佛山市禅城区开展虚拟货币“挖矿”群防群治综合治理工作。广东省能源局节能处表示,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已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淘汰类。此前,广州市、揭阳市、惠州市都进行了虚拟货币“挖矿”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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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将形成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高压态势 将以产业式集中式“挖矿”、国有单位涉及“挖矿”和比特币“挖矿”为重点开展全面整治。对执行居民电价的单位,若发现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研究对其加征惩罚性电价,形成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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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通知,要求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中国人民银行也发布通知,要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发改委的通知要求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存量项目、在建新增项目,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通知还要求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包括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同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实行差别电价,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央行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 央行将会同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通知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称,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央行、网信办等部门进行全方位监测预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多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 央行的通知还称,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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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市开展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近日大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大庆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大庆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大庆市关于开展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告,整治范围包括(一)伪装成数据中心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个人;(二)为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提供场地的企业和个人;(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电力供应,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四)以其他多种隐藏形式进行“挖矿”的企业、网吧、个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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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信管理局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整治工作】 6月24日消息,为加强责任传导,进一步推进整治虚拟货币“挖矿”工作,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召开会议,对推进整治虚拟货币“挖矿”工作进行细化部署。 会议就下一步工作开展提出明确要求。一是各企业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深刻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落实整治措施,常态化开展自查工作。二是加强技术创新,促进协同合作。各企业要认真落实相关文件要求,提高技术反制能力,发动行业力量共同打击虚拟货币“挖矿”行为。三是推进上下联动,压实主体责任。各企业要建立内部自上而下的自查整治机制。从彻查“挖矿”线索到配合关停“挖矿”行为IP,层层递进、迅速响应,并定期上报有关情况。四是加大审查力度,严防风险隐患。各企业应严格审核新接入园区企业的背景资料、设备清单、业务范围,从源头阻断“挖矿”隐患。五是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企业内部应加强相关政策文件的学习,定期开展学习研讨,提高对“挖矿”行为的警惕性和处置的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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