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30日释法指香港国安委可对国安问题作出“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的决定,有权就“律政司提出黎智英案可能有证据材
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30日释法指香港国安委可对国安问题作出“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的决定,有权就“律政司提出黎智英案可能有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是否涉密依国安法需请示特首认定)但因错失诉讼程序(终审法院不接受未在原讼庭提出过的新观点)无法被接纳”的情况做出判断决定,包括各级法院在内的任何机构组织都应执行国安委的决定。 至于李家超原问题“未取得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律师可否参与国安案件”,常委会有意见表示应由香港自行修改完善《法律执业者条例》解决。 本次会期释法相关纪录已公布:27日夏宝龙说明释法请求、宪法委对议案的审议建议、宪法委对27日建议稿分组讨论意见的反馈。 (中国人大网、港府新闻公报, 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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