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宪法正本。正体字:中华民国宪法
1946年宪法正本。正体字: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的特色
根据现行宪法的政府机构图
第一条规定国体是基于三民主义的民主共和国,第二条规定主权属于全体国民。第二章规定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至第十二章规定国家机构和选举等。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的是国民大会,负责总统、副总统的选举、罢免和修改宪法等(第25条、第27条)。在此基础上,规定为元首的“总统”(第35条),以及负责行政权的“行政院”,负责立法权的“立法院”,负责司法权的“司法院”,负责公务员和专家资格的考试和任用的“考试院”,监察。设有“监察院”这一承担五权的“五院”。国民大会的设置虽然不是典型的权力分立,但由于国民大会的权限是有限的,所以基本上可以说是权力分立型的宪法。从权力分立、国民主权、男女平等等人权规定来看,可以说是20世纪型的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