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修正案提出特首及行会可订立附属法例 违者可囚7年

23条立法|修正案提出特首及行会可订立附属法例 违者可囚7年 政府就《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提出多项修订,立法会法案委员会今早开会审议。修正案提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为维护国家安全所需,订立附属法例,违反该附属法例属可公诉罪行,可被判监不超过7年及罚款不超过50万元。修正案亦提到,行政长官可向特区政府的任何部门或机关或任何公务人员发布行政指令,包括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任何部门或机关或任何公务人员须遵守。至于国安委的角色,修正案提出,由主席召开会议,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列席,就国安委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意见。国安委根据《香港国安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时所作的判断和决定,由国安委秘书处传达并协助跟进落实。有关潜逃者方面,修正案将「发出该手令后的 6 个月期间已届满」的一项删除。当局说,法案委员会大多数议员强烈认为,不应设立这项条件,应该给予保安局局长最大灵活性应对潜逃者,以及防止规避相关措施。在煽惑公职人员离叛方面,修正案订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如合理地认为,将属某类别的人士指明为公职人员,是维护国家安全所需者,则可藉在宪报刊登的命令,将属该类别的人士指明为公职人员。至于间谍活动方面,当局指,因应议员在审议条例草案时认为「误导」定义太狭窄,进一步考虑,认为毋须就「误导」一词作定义,可予以删除。 2024-03-14 00:15:2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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