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署就违法使用「药房」标识加强执法 就13宗个案跟进调查
衞生署就违法使用「药房」标识加强执法 就13宗个案跟进调查 一间非药房的零售店舖东主因展示药房标识被控,早前在九龙城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罚款4000元。针对不当使用「获授权毒药销售商」,即药房标识及名衔,衞生署自去年9月下旬至今,已就13间涉嫌违法展示须与属药房订明式样标识相似的标识,或使用属「药房」名衔的零售商的个案跟进调查。衞生署提醒经营者,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只有获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授权的人士,才可经营相关毒药的零售业务,非药房处所而在零售毒药业务有关的方面使用「药房」名衔,或英文「pharmacy」、「dispensary」、「drug-store」等名衔均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两年。 2024-03-19 1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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