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通过有什么影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通过有什么影响?
丁礼庭的回答
初略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后,感到最关键的问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怎么诞生,其成员如何确定!
规定中有二项值得注意: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第一款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选举和被选举为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也就是说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都有成为理事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那么关键问题是理事会成员的“候选人”如何诞生和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九条只规定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理事会,一般由三至七名单数成员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副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的产生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理事会成员之间应当实行近亲属回避。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可以提名推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党组织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也就是说理事会成员的“候选人”“‘可以’由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推荐”。但是却没有明确,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可以推荐”之外,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是否具有“候选人”的提名权?也没有明确规定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可以推荐”是否就是理事会“候选人”的唯一来源。
如果在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如何诞生的关键问题上规定存在疑问,也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被选举权,却没有成为“理事会成员”“候选人”的自由提名权而成为“候选人”,或者说“理事会成员的候选人”“唯一只能由‘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提名”,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理事会成员的被选举权就名存实亡了。
当然完全可能是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理解能力不足,没有看明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还欢迎读者批评指教。
2024年6月29日
via 知乎热榜 (author: 丁礼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