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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商务和金融协同 更大力度支持跨境贸易和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其中提出,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扎实落实放宽外资准入各项政策,着力打造 “投资中国” 品牌, 在境内外开展重点投资促进活动,加大对 “专精特新”“隐形冠军” 及供应链关键企业招引力度,推动外资标志性项目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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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表《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 有序增加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地区。稳妥增加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VPN)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不含网络出版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地区。 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设立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相关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建立健全QFLP外汇管理便利化制度,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 坚决打击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行为,针对跨区域、链条化侵权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要求,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建立绿色通道,高效开展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促进数据安全有序自由流动。支持北京、天津、上海、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在实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等制度过程中,试点探索形成可自由流动的一般数据清单,建设服务平台,提供数据跨境流动合规服务。 (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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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7月25日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 稳妥增加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地区:国内互联网VPN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不含网络出版服务)ISP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 支持京津沪粤在既有数据个资制度上,试点探索形成可自由流动的一般数据清单,建设数据跨境流动合规服务平台。 优化已上市境外生产药品移至境内生产上市注册申请的申报程序。 建立健全QFLP外汇管理便利化制度,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 尽快进一步明确“中国境内生产”的具体标准,保障外资参与政府采购。 提高外国人永居身份证在公共交通、金融服务、医疗保障、互联网支付等场景便利度。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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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商务和金融协同 更大力度支持跨境贸易和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其中提出,推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深入开展培训宣介活动,引导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提升主动管理汇率风险能力。支持银行机构优化汇率避险服务,研究丰富小币种套期保值工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动政银企担多方联动,帮助中小微企业降低外汇套期保值成本。鼓励保险机构发挥在资信调查、国别风险研究等方面优势,为企业识别境外客户风险提供更加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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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将推动合理缩减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 商务部副部长盛秋平27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已经实现了制造业“清零”,下一步将重点推进服务业开放。我们将与有关部门一道深化研究,推动合理缩减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同时,推动出台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引领全国持续扩大开放。 来源:格隆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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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商务和金融协同更大力度支持跨境贸易和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其中提出,其中提出,优化跨境人民币服务。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托真实贸易和投资需求,推动提升便利化水平,优化跨境贸易和投资领域人民币服务。引导银行机构持续优化跨境人民币融资和结算产品,对有实际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更好满足重点领域跨境人民币使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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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12月27日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减至31条、27条,压减比例分别为6.1%、10%。主要变化:一是进一步深化制造业开放。汽车制造领域,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领域,取消外商投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的限制,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本次修订,实现了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清零。二是自贸试验区探索放宽服务业准入。市场调查领域,除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外,取消外资准入限制。社会调查领域,允许外商投资社会调查,但要求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人代表应当具有中国国籍。三是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精准度。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由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从事负面清单禁止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实行精准化管理。需要说明的是,“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系指审核同意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不适用负面清单禁止性规定,而不是指审核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的活动本身。四是优化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根据《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做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衔接,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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