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发布公告:对部分无人机及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四部门发布公告:对部分无人机及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关于对部分无人机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公告指出,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决定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达到下述指标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在视距以外可控飞行,最大续航时间≥30分钟,且最大起飞重量>7千克或空机重量>4千克,并具有下述任一特性:
(一)机载无线电设备功率超过国际民用无线电产品核准限制值;
(二)携带具有抛投功能的载荷或者自带抛投器;
(三)携带高光谱相机,或者携带支持560nm、650nm、730nm、860nm以外波段的多光谱相机;
(四)携带的红外相机噪声等效温差(NETD)小于40mK;
(五)携带的激光测距定位模块发射功率或参考口径大于一定要求;
(六)可支持非认证载荷。
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