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动共同犯罪原则案》终极上诉今日进行,判词将择日颁布。
《暴动共同犯罪原则案》终极上诉今日进行,判词将择日颁布。 不少报导和文宣强调: 假如共同犯罪原则适用于暴动,家长车、哨兵、网上鼓励者等不在现场的角色均有机会被起诉。 这个说法并非完全错误,但稍具误导性。 即使共同犯罪原则不适用,控方仍可依赖传统从犯和未完成罪行(如煽惑)原则起诉不在现场的角色。 这正是上诉方其中一个论点:上诉庭举例(网上亦广泛流传)的五点角色,传统从犯和未完成罪行原则足以应付。 那为甚么律政司要穷追猛打,希望共同犯罪原则适用于暴动呢? 首先,共同犯罪和传统犯罪原则虽然有相似之处,但前者把每一个人视为主犯,后者则是衍生责任,有主犯才有从犯。 其次,控方可以依赖共同犯罪原则的两个不确定性: 第一个是「证据不确定性」:如一个人被围殴至死,但无法判断谁使出致命一击,控方可基于共同犯罪原则将所有参与围殴的人视为主犯。 第二个是「情境不确定性」:如合谋持械行劫突然演变为杀人,只要参与者合理预视其他行劫者会干犯谋杀罪,即可基于此不确定性同被起诉谋杀罪。 事实上,上诉庭判词于举例后数段明确指出,当今暴动流动性高、常一触即发演变为更严重罪行,有应对情况不确定性的必要,故即使传统从犯原则足以应对部分角色,亦不代表要剔除共同犯罪原则。 对于一些协助角色,共同犯罪原则适用与否对风险评估影响不大,正如理大冲突中有家长车被控妨碍司法公正; 对于身穿全副武装的现场被捕者,情境不确定性确实有助控方作推论,但其他环境因素(例如被捕时间和位置、逃跑路线)同样重要,这点同样适用于留守理大但没有参与突围者。 #香港新闻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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