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今早就「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案颁下裁决,裁定此条文的「非法用途」不受「类属原则」限制,即此条文不只规范可束缚、伤害人身,
上诉庭今早就「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案颁下裁决,裁定此条文的「非法用途」不受「类属原则」限制,即此条文不只规范可束缚、伤害人身,或入侵房舍的工具。 上诉庭强调即使「非法用途」没有特定内容,亦不会出现滥告,因为法律要求控方证明被告有使用相关工具作出控罪书所指「非法用途」的意图。 上诉庭亦发现相关条文中、英文本意思不一,经探讨法例修订历史、案例应用后,认为中文版(即「非法用途」没有特定内容)更符合最新版本的立法原意,但亦希望当局尽快修改法例「不合文法」之处。 上诉庭亦指相关条文实际情况变化多端,不宜订下量刑指引。 简单而言,上诉庭确立控方可使用此条文检控反修例案件,如示威者于现场附近被搜获索带,可以「意图堵路」作「非法用途」的诠释。 注:类属原则(ejusdem generis rule,即英文的of the same kind)指法例广义用词前若列出几项意思明确的字眼,广义字词的解释应与意思明确字眼性质类同。 #香港新闻 #法律知识
在Telegram中查看相关推荐

🔍 发送关键词来寻找群组、频道或视频。
启动SOSO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