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数据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探索跨境数据流通“白名单”制度

广州市数据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探索跨境数据流通“白名单”制度 《条例》还提到,南沙应当完善数据基础设施,推动南沙(粤港澳)数据服务试验区建设,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加强与港澳数据交流合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高效、有序流动。南沙应当发展壮大算力、数据算法、数据加工、数据服务等数据类核心产业,打造数据产业集群,打造国际数据合作产业发展集聚区。 广州将支持南沙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试点,建设国际光缆登陆站和国际互联网接入绿色通道,探索开展离岸数据服务试点,构建数据跨境监管模式,探索跨境数据流通“白名单”制度,保障数据跨境安全。 广州还将支持南沙在保障重要数据安全前提下,探索与港澳相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重点平台建立专用科研网络,打造便捷的跨境互联网络环境,实现科学研究数据依法跨境互联互通。南沙应当推动建立跨境科研数据分级分类安全评估管理机制,并做好相关数据安全保障预案。 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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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数据条例》征求意见,拟授权南沙(粤港澳)数据服务试验区:

《广州市数据条例》征求意见,拟授权南沙(粤港澳)数据服务试验区: 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试点,建设国际光缆登陆站、国际互联网接入绿色通道,探索开展离岸数据服务试点,构建数据跨境监管模式,探索跨境数据流通“白名单”制度。 探索与港澳相关高校科研机构等重点平台建立专用科研网络,打造便捷的跨境互联网络环境,实现科研数据依法跨境互联互通。 (广州市人民政府,南华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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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探索建立“数据海关”,开展跨境数据流通的审查、评估、监管等工作。支持医疗等科研合作项目数据资源有序跨境流通,为粤港澳联合设立的高校、科研机构向国家争取建立专用科研网络,逐步实现科学研究数据跨境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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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就《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 意见稿定义,数据跨境安全网关是指阻断访问境外反动网站和有害信息、防止来自境外的网络攻击、管控跨境网络数据传输、防范侦查打击跨境网络犯罪的重要安全基础设施。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提供用于穿透、绕过数据跨境安全网关的程序、工具、线路等,不得为穿透、绕过数据跨境安全网关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技术支持、传播推广、支付结算、应用下载等服务。境内用户访问境内网络的,其流量不得被路由至境外。违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者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罚款、或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意见稿要求,即时通信服务平台应支持不同即时通信服务之间用户数据互通,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用户访问或传输文件给其他平台。 数据处理者应当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并醒目展示,并说明产品服务中嵌入的所有收集个人信息的第三方代码/插件的名称、目的等。 大型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在境外设立总部或者运营中心、研发中心,应当向国家网信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 日活超过一亿平台对平台规则、隐私政策制定或者重大修订,应经国家网信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机构评估,并报省级及以上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同意。 境外向境内提供产品服务、或分析评估境内个人组织的行为的,适用本规定。 数据出境,以及重组、赴港赴境外上市等需按有关规定备案审查。 (中央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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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南沙意见》将深化南沙与港澳等经济领域合作与制度衔接 国家发改委副秘书长肖渭明表示,《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放宽市场准入与加强监管体制改革的意见》将深化南沙与香港、澳门等经济领域合作与制度衔接,推动更多先进生产要素集聚大湾区。肖渭明表示,要更好发挥港澳全球商贸网络资源优势,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更多信息、资源和渠道,亦要加快提升粤港澳市场互联互通水平,推动三地规则衔接。他说,改善创新环境方面,通过面向科研等应用场景开放,实现大湾区数据跨境流通和交易。肖渭明又说,有及时采纳香港产业界意见,引进香港地区注册兽医、先进动物诊疗机构进驻南沙,亦通过引入港澳等境外专业服务人才,研究建立境外职业资格认可清单,为港澳人才提供便利工作执业等支持政策。 2024-03-22 17: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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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网络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个人和组织数据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条例: (一)以向境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 (二)分析、评估境内个人、组织的行为; (三)涉及境内重要数据处理;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数据跨境安全网关,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予以阻断传播。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提供用于穿透、绕过数据跨境安全网关的程序、工具、线路等,不得为穿透、绕过数据跨境安全网关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技术支持、传播推广、支付结算、应用下载等服务。 境内用户访问境内网络的,其流量不得被路由至境外。 第六十六条 个人和组织违反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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