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昨天发布了一篇非常有意义的文章,其中的数据,我觉得有必要让更多的人看到。
财新网昨天发布了一篇非常有意义的文章,其中的数据,我觉得有必要让更多的人看到。 数据来源: 截止2022年2月8日,财新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取公开裁判文书474份,涉及被害妇女824人,因收买及后续行为被定罪量刑或另案处理的被告人921人(后简称被告人)。 1、 被告人921人,41人的收买行为被免予刑事处罚。 2、 被告人除5人因组织卖淫罪或强迫卖淫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外,上述被告人刑期(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平均18.2个月,中位数12个月,86%的被告人刑期在24个月及以下; 有570人(71%)适用社区矫正为主的缓刑或管制,平均15.4个月,中位数12个月。 仅有3人在没有认定其他罪名的情况下,被顶格判处3年有期徒刑。 3、 被告人收买被拐卖妇女后,强奸、非法拘禁等情形很少得到司法认定,分别仅有23人、11人因这些罪名被处罚。 4、 在收买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为目的、并可以估算出被拐妇女与收买方共同生活时间的590起案例中,共同生活时间的平均天数约为341.7天,中位天数约137天,但其中被认定构成强奸罪的被告人仅有20人。 5、 收买行为直到1991年才纳入《刑法》打击范围,且法定最高刑只有3年,根据追诉时效的相关规定其追诉期仅为5年,这意味着大量收买行为难以被追究。 除去这些数据,这篇长达万字的文章里,最让人触目惊心的是几个案例,我在浏览的时候不得不好几次停下来。 1、2013年河南省淮滨县的一起案件中,被害人疑似自杀,法院认定系“钾拌磷(一种农药)中毒死亡”,但未认定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且非法拘禁证据不足。此外,被告人还被认定两次收买过被拐卖妇女。 2、2018年江西乐平市一起被害人在跟随被告人家庭“走亲戚”时上吊自缢身亡的案例,法院未认定被害人死亡与被告人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必然的因果关系”,综合坦白、偶犯、没有虐待和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等情形,判处被告人1年有期徒刑。 3、2012年广西岑溪市一起案例中,多名证人认为“精神不正常”的被害人从被告人家中出逃,后被发现于附近河域溺亡,法院认为被告人“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收买,造成被收买的妇女死亡”,但同时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1年6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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