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苏高院消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2件涉中行“原油宝”事件民事上诉案件二审公开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江苏高院消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2件涉中行“原油宝”事件民事上诉案件二审公开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底对2件“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判决中行承担投资者全部穿仓损失和20%的本金损失,返还扣划的投资者账户中保证金余额,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
一审判决后,2名原告分别提起上诉,认为中行应赔偿其全部损失,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南京中院受理该2起上诉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此次案件是中行“原油宝”事件发生后的首次诉讼案件,因此也被称为原油宝“第一案”,广受外界关注。
三件诉讼案件中,一件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于庭审结束后达成调解协议、结案,并迅速全部履行完毕。
一审判决后,2名原告分别提起上诉,认为中行应赔偿其全部损失,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南京中院受理该2起上诉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月10日二审审结、公开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中行“原油宝”产品于2017年报中国银保监会备案设立,银保监会对中行“原油宝”产品风险事件进行调查并于2020年12月作出了行政处罚,金融监管部门未认定中行销售“原油宝”产品属于非法经营期货行为。
而对中行在产品设计上未考虑原油期货产品会出现负价极端情况,在交易过程中未能向投资者提示负油价带来风险,且未执行协议中关于保证金充足率降至20%(含)以下时强制平仓的约定,一审判决已经做出认定,并判决中国银行承担相应责任,上诉人认为中行应当赔偿其全部损失的观点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券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