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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 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将执法权限从县级上收至省级,细化“情节严重”时顶格处罚的规定,以避免执法者自由裁量权过大产生的不平衡等问题。 财新记者获悉,草案二审稿在民事责任方面强化了与民法典的衔接。草案一审稿规定,因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处理者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草案二审稿根据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将其调整为,个人信息权益因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受到侵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这一调整被视为强化了民事诉讼中,企业自身举证的责任,而减轻了作为相对弱势方的个人的举证责任。 财新记者还了解到,此次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监管体制、处罚和法律责任的问题再次引发热议。 在分组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建议提升监管层次,把对具有跨地域性的、具有全网特点的网络数据提升为省级以上部门监管,以体现中央事权的协调。她还表示,要依照《行政强制法》,对能够行使查封、扣押职权的部门、程序作出详细规定;进一步细化“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类型,如,特别危害到重大的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情形,要处以更严厉的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孙建国对“多头治理”提出建议称,监管要突出主动,“作为信息化服务,出来一个软件、出来一个服务,相关部门都要责任很明确,不见得非要审批,但是要主动监管,主动检查信息服务,看这个协议符合不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原则和规定”。另外,要突出关口前移,监管好收集环节,以及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责任。“现在草案里看不到相关监管责任落到哪个部门,应该规定哪些部门的具体重要责任,这样人大监督才知道怎么监督,一些重点监管责任要在草案中写明确。” 针对“情节严重”的顶格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指出,高额罚款能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但其适用情节应进一步细化。“比如说什么是情节严重,这不太清楚,我担心实践中容易造成执法者自由裁量权过大,带来执法上的不平衡甚至混乱。” 王东明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邓丽转述其接到的全国人大代表邱光和的材料称,保护个人信息应注意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避免过度增加企业,特别是非专业从事信息处理业务,或以未基于信息处理活动开展主营业务类型企业的责任和负担。比如,草案二审稿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了“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重罚。而这是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的行政处罚,其建议法律要慎用规定。 二审草案在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原则的基础上,尤为强调对“超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监督。草案二审稿为此新增加了第57条规定,即提供基础性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二)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三)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熊定中表示,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能否见实效还有待观察。他说,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监督不能仅看表面的隐私政策有没有写、用户协议有没有规范,还必须要了解企业处理个人信息运转的流程,但这中间又会涉及商业秘密。“这个涉及到企业本身很核心的商业机密,怎么让外部成员去监督?”熊定中担忧,这一规定在执行中极有可能流于形式,“比如邀请外部嘉宾看一看、介绍介绍、然后走一圈,就算完成监督了”。 同时,草案还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上,对此规定: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进行商业营销、信息推送,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拒绝的方式。 对于一审草案中对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相关条文中所指称的“公共场所”,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认为,应进一步明确“公共场所”的定义:“公共场所应该是指整体上供不特定公众使用的地方,比如图书馆、博物馆、医院、商场、公共交通设施等,而不应该包括私人场所的附带区域。对于公共场所的解释应该采用目的论的办法,要看这个场所是为了不特定的公众服务,还是特定的个人服务。例如居民小区等本质上属于私人场所的地方,则不能够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由强制使用个人身份识别的设备。”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敏建议,公共场所的监控设备所收集的个人图像、个人身份特征信息除了“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之外,还应在法律条文中明确其“不得用于商业等其他目的”,以便对违法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 目前,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中国民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近些年,各方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呼声不绝于耳。 早先在2020年10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当月,草案全文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财新1,2,中新社,21世纪经济报道,央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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