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鑫宇 为什么消失的这么离奇?

#胡鑫宇 为什么消失的这么离奇? 其他回答: #俯卧撑 2008年,瓮安县中学生 #李树芬 非正常死亡,家属怀疑其生前遭到奸污并死于奸杀。案发以后县公安局一直坚称死因已明确,并在二次尸检报告出具后,要求家属当天立即领回遗体下葬,警告“否则将依法处理”引起遗体停放现场大量民众不满。 民众游行至县政府讨要说法不获接待,警方粗暴对待致冲突升级。群众愤而点燃县公安局大楼办公室、县委大楼和警车,并阻止消防员灭火,最终县委大楼完全烧毁。后世称之为“瓮安骚乱”。 及后, #贵州 省公安厅公布调查结果,指死者李树芬投河自尽时,唯一在场男子正在“做俯卧撑”没有嫌疑。 #躲猫猫 2009年,晋宁县看守所在押人员 #李荞明 在羁押11天后,突然死于重度颅脑损伤。晋宁县公安称,死者与室友玩“躲猫猫”期间遭对方踢打,不慎撞墙致死。说法引起舆论一片哗然,一众网民争相戏谑讥笑。几天后云南省检察院公布,根据法医鉴定以及其他在囚人士供述,李荞明死因实为被狱中恶霸殴打欺凌。 #喝开水死亡 2010年,鲁山县男子王亚辉作为盗窃罪嫌疑犯被关入看守所,羁押3天后突然死亡。家属在停尸房见到死者满身伤痕、淤青,甚至乳头被割去。但县公安局称死者在看守所审讯期间 “ #喝开水 ” 之后突然发病身亡,引得网民戏称“开水有毒”。随后联合调查组公布,4名警察涉嫌对死者刑讯逼供。 #一元纸币 2009年, #昆明 男子邢鲲因盗窃游戏机人赃俱获被押至派出所,第二日被发现在审讯室内自缢身亡。市公安局解释,死者用一元人民币纸币解开手铐,刚好移到仅0.16平方米的监控视野盲区内,用鞋带绑住通风窗自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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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鑫宇 为什么消失的这么离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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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鑫宇的母亲说胡鑫宇原来穿的长袖T恤衫在尸体上没有了,只有一件外套是反穿的。胡鑫宇为什么自缢前要脱掉内衣?难道是嫌热?不是说怕冷才反穿外套吗?还有人脑洞大开说反穿外套是小胡怕自缢时被勒疼用来垫鞋带的,照片看鞋带并非在衣帽外面,也跟警方尸检结果“颈部皮肤可见条形索沟”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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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失踪人口 #胡鑫宇 1月28日12时25分许,铅山县公安局接到群众电话报警称,在河口镇金鸡山区域树林中发现一具缢吊尸体。接报后公安机关迅速派员赶到现场勘查,发现死者衣着与2022年10月14日致远中学学生胡某宇失踪时衣着一致。 随即商请检察机关派员监督,邀请家属代表及其委托律师全程见证。1月29日,公安机关经对死者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确定死者系胡某宇。 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一支录音笔,已送专业机构鉴定。同时,公安机关已邀请国内权威刑事技术专家到现场参与勘验。调查、检验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有关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树林中一缢吊尸体经检验系胡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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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友提问:看守所羁押37天后看结果,是什么意思?

#群友提问:看守所羁押37天后看结果,是什么意思? 用通俗易懂的说法阐述一下: 嫌疑人被刑拘,关进看守所,公安是需要继续侦查,报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最长可以关37日,就知道检察院有没有逮捕了,检察院无论哪种原因不逮捕,嫌疑人就会释放出来,所以会有37天后看结果的说法。37日出不来,就是逮捕了,基本就会判实刑了(跑关系还是有机会缓刑的) 具体的通俗解释: 刑事拘留后,送看守所羁押,刑拘证上的拘留时间为3日,3日到期后,可延长至7日或30日,就是说,嫌疑人被公安局刑事拘留,一般最长可以关押7日或者30日(单人单起的案件延长到7日,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延长至30日,大多数嫌疑人延长至三十日),这个时间指的是刑事拘留的期限,期限到了,就必须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换押,那为什么明明期限最长是30日,我们要说成37日呢,那是因为30日到期限,就换押到检察院状态,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是7日,所以加起来是37日,我们也称作黄金37日。那什么叫变更强措施呢,就是把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或者监视居住,这种情况就是把人从看守所放出来了,变更成逮捕,那么人继续关押在看守所里 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就是你们常说的检察院会不会批捕,当事人能不能取保: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以下情形,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这些情形具体来说包括: 1、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3、过失犯罪的 4、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5、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6、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 7、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8、认罪认罚的 9、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10、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11、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12、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 13、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 在这些情形中请注意:①初犯,需要主观恶性小。主观恶性大的初犯不符合。②小,指不满18周岁。老,指已满75周岁。③达成和解的,必须已履行或者提供担保。④患病的,必须达到生活不能自理程度 专注行业新闻资讯曝光 行业新闻:@HYTV0 强身健体:@JJTV0 投稿联系: @CCTVtaizhang (台长) #付费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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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友提问:看守所羁押37天后看结果,是什么意思?

#群友提问:看守所羁押37天后看结果,是什么意思? 小编用通俗易懂的说法阐述一下 嫌疑人被刑拘,关进看守所,公安是需要继续侦查,报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最长可以关37日,就知道检察院有没有逮捕了,检察院无论哪种原因不逮捕,嫌疑人就会释放出来,所以会有37天后看结果的说法。37日出不来,就是逮捕了,基本就会判实刑了(跑关系还是有机会缓刑的) 具体的通俗解释: 刑事拘留后,送看守所羁押,刑拘证上的拘留时间为3日,3日到期后,可延长至7日或30日,就是说,嫌疑人被公安局刑事拘留,一般最长可以关押7日或者30日(单人单起的案件延长到7日,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延长至30日,大多数嫌疑人延长至三十日),这个时间指的是刑事拘留的期限,期限到了,就必须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换押,那为什么明明期限最长是30日,我们要说成37日呢,那是因为30日到期限,就换押到检察院状态,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是7日,所以加起来是37日,我们也称作黄金37日。那什么叫变更强措施呢,就是把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或者监视居住,这种情况就是把人从看守所放出来了,变更成逮捕,那么人继续关押在看守所里 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就是你们常说的检察院会不会批捕,当事人能不能取保: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以下情形,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这些情形具体来说包括: 1、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3、过失犯罪的 4、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5、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6、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 7、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8、认罪认罚的 9、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10、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11、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12、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 13、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 在这些情形中请注意:①初犯,需要主观恶性小。主观恶性大的初犯不符合。②小,指不满18周岁。老,指已满75周岁。③达成和解的,必须已履行或者提供担保。④患病的,必须达到生活不能自理程度 广告赞助 中菲速递  菲律宾 信誉之最物流 中菲海运空运 布偶猫舍 种猫均为赛级布偶,纯散养家庭在菲猫舍   免费投稿/曝光/澄清  @FChengph 今日新闻频道 @cctv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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