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柬埔寨电信诈骗园区内开小卖部,您觉得他犯罪了吗?

在柬埔寨电信诈骗园区内开小卖部,您觉得他犯罪了吗? 在福建漳平,一个姓苏的青年自认为只是一个开小卖部的,却因为回国后涉嫌电信诈骗被判处刑罚。电信诈骗的危害性不言而喻,在缅北地区由于地理位置特殊、法律监管相对薄弱,成为电信诈骗的重灾区。随着国际合作的加强和打击力度的不断升级,一些在该地区潜逃的电信诈骗犯罪分子被成功抓捕并被引渡回国,接受法律审判。 被告人苏某某在一家电信网络诈骗公司从事后勤保障工作,虽然他没有直接行骗,但明知该团伙的犯罪本质,仍为团伙员工提供伙食和协助经营公司内部小卖部等后勤保障工作。尽管这种角色看似辅助性,但实际上为诈骗团伙的日常运作提供了重要支持,使其能够更加肆无忌惮地进行犯罪活动。 法院认定被告人苏某某犯有偷越国境罪和诈骗罪,并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虽然苏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了一些辩护意见,但法院仍依法判决。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要提高法律意识,即使看似没有直接参与犯罪活动,却可能因为辅助作用而被定罪,因此必须遵守法律,不参与任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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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

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 日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及涉手机卡、信用卡犯罪等关联犯罪,提出更加明确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 电信网络诈骗已经成为严重损害人民利益的刑事犯罪,仅2020年,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及财产损失达353.7亿元。从政法机关执法办案情况来看,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之一,犯罪分子多利用非法收贩来的电话卡、银行卡进行收取、转移赃款,逃避公安机关追查,导致诈骗资金迅速流转、拆解、混同,极大地增加了打击犯罪和追赃挽损的难度。 有效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就要瞄准关键环节。依法严厉打击涉“两卡”违法犯罪,就是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链条、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加强源头治理的关键环节。从去年10月起,全国公安机关会同检察、法院、通信、金融等部门联合开展“断卡”行动,以斩断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信息流和资金链,从源头上全力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取得了积极成效。此次《意见(二)》在总结“断卡”行动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的,可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帮助”行为,打击“两卡”犯罪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法律标准更加全面。 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不断变换形式、使用多种技术手段,增加了查处追溯的难度,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强化源头治理和行业治理,不断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当前,相关部门在集中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涉诈银行账户的同时,持续加强技术反制工作,拦截诈骗电话、诈骗短信,封堵诈骗网址,强力清除涉诈黑灰产业链,铲除诈骗犯罪土壤。一些地方还探索对手机卡、银行卡的失信用户实行信用惩戒,例如在通信方面对失信用户实施5年内只保留1张电话卡且不得新增移动电话业务功能的惩戒,通过行业治理净化网络生态空间,形成了综合治理合力。 电信网络诈骗是可防性犯罪,坚持打防并举、防范为先,才能最低限度减少发案,最大限度为群众避免损失。下发预警指令、加强受骗资金紧急拦截,这些都是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有力举措。值得关注的是,司法实践中发现,部分在校学生在寻找实习机会、社会兼职过程中,容易被贩卡团伙拉拢、利诱。这也提醒我们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既要靠政府部门的重拳出击,也需要网络平台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唯有打防结合、多措并举、综合治理,才能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的高发态势,守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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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在境外参与电信诈骗,也算犯罪? 近期,某演员被骗出国后失联一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值得注意的是,这一事件并非孤立发生,近年来,中国公民被诱骗后失联的案例时有发生。许多人被诱骗至诈骗园区,被迫从事电信诈骗活动。 很多人不禁要问,被迫参与电信诈骗,是否仍然构成犯罪?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在境外诈骗的中国公民是否还适用中国法律? 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本条法律,当行为人面对正在发生的危险,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得已而损害无辜第三者的利益,且该损害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时,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在现实中,许多被诱骗的人在发现工作实为电信诈骗时,起初都不愿意参与其中。然而,一旦他们试图反抗,便会遭受暴力甚至面临生命威胁。显然,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生命权益远高于诈骗罪所保护的财产权益。因此,当个人在完全被迫的情况下参与电信诈骗时,不应被视为犯罪。 律师表示,在遭受频繁的殴打或面临死亡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参与犯罪行为可能不会受到法律追究。然而,在现实中,诈骗园区的管理人员可能仅实施了精神压力,部分人就选择了服从,尽管他们内心并不愿意,但在面对精神压迫时,选择了妥协。虽然这情有可原,但在法律上却难以被认定为紧急避险。因为他们并非完全丧失选择的自由,而是在权衡后,选择了参与犯罪。 因此,在尚有选择意志的前提下参与电信诈骗,已经超出了紧急避险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对此种情况下的犯罪作出了如下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犯罪的人而言,如果完全没有意志自由而被强制实施犯罪,就不应该作为犯罪处理,而对于意志受到了部分胁迫,但还有一定意志自由的人,属于胁从犯,按照法律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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