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老挝干一年,回国蹲四年

#案例 老挝干一年,回国蹲四年 2020年11月,苏某甲在老挝务工一年后,进入老挝某华、某州、某保诈骗集团参与电信诈骗,2022年1月份从老挝偷渡至缅甸,先后在缅甸的某K国际、某兴、某庄诈骗集团参与电信诈骗。诈骗形式主要有“杀猪盘”“虚拟货币诈骗盘”等,苏某甲使用微信与被害人聊天,谈感情骗取信任后再实施诈骗。最终获刑有期徒刑四年 经查,苏某甲在境外参与实施诈骗的起止时间为2021年11月至2023年8月初,从事诈骗行为的时间累计长达一年五个月,共非法获利4500元,期间,针对国内人员实施诈骗时间为一年一个月。 被告人苏某甲在诈骗犯罪集团中,从事诈骗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苏某甲在整个诈骗案件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苏某甲无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被告人苏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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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网友案例老挝干一年,回国蹲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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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新闻:老挝干一年,回国蹲四年

#焦点新闻:老挝干一年,回国蹲四年 2020年11月,苏某甲在老挝务工一年后,进入老挝某华、某州、某保诈骗集团参与电信诈骗,2022年1月份从老挝偷渡至缅甸,先后在缅甸的某K国际、某兴、某庄诈骗集团参与电信诈骗。诈骗形式主要有“杀猪盘”“虚拟货币诈骗盘”等,苏某甲使用微信与被害人聊天,谈感情骗取信任后再实施诈骗。 经查,苏某甲在境外参与实施诈骗的起止时间为2021年11月至2023年8月初,从事诈骗行为的时间累计长达一年五个月,共非法获利4500元,期间针对国内人员实施诈骗时间为一年一个月。 被告人苏某甲在整个诈骗案件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苏某甲无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被告人苏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PS:获利4500 坐牢4年? 东南亚华人社|曝光频道 欢迎投爆料: @XSHS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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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人赴西港中国城 参与诈骗,非法获利28万被判刑 2019年11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陈某任、敖某余通过护照出境至柬埔寨西哈努克“中国城”等地,加入同一家电信网络诈骗公司,均从事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公司中的“出入款”工作,对国内公民实施电信诈骗。 其中,被告人刘某在境外从事电信诈骗的时间累计约15个月,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陈某任在境外从事电信诈骗的时间累计约21个月,非法获利人民币120100元;被告人敖某余在境外从事电信诈骗的时间累计约16个月,非法获利人民币881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陈某任、#敖某余出境参加境外犯罪团伙,在境外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时间在30日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任辩称的从事“后勤”工作时间不应当从境外参与诈骗的累计时间中扣除;被告人陈某任、敖某余辩称,其实际的非法获利金额没有公诉机关指控的多,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任、敖某余二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在同一家公司从事相关工作的其他人员的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办案机关对二人非法获利金额的结算具有合理性、客观性,故法院对被告人陈某任、敖某余上述观点不予采信。 #法院经审理后确认,被告人 #刘某、#陈某任、#敖某余 参与境外诈骗团伙,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应依法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依据刘某、陈某任、敖某余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二、被告人陈某任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三、被告人敖某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四、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陈某任违法所得人民币1201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敖某余违法所得人民币881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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