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卖大量国家秘密被判死刑

男子出卖大量国家秘密被判死刑 男子离职拷贝大量涉密资料卖给间谍 近期,国家安全机关破获一起我某科研单位工作人员私自拷贝、复制、并向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出卖大量国家秘密的间谍案件。 刘某,原系我某科研院所助理工程师,自认为遭受不公平待遇没有得到重用和提拔,对单位怀恨在心,选择离职。离职前,他私自拷贝、留存了经手的大量涉密资料,准备伺机报复、要挟领导。离职后,刘某投资失败、债台高筑,打起了手中涉密资料的主意,萌生了投敌叛国、倒卖情报的邪念。 刘某自恃有涉密单位工作经历,“精心”设计了一整套兜售情报、逃避侦查的流程。他将交易目标锁定为某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并主动投靠,与其达成初步意向后,便开始执行出境兜售计划。为了尽快赚上第一桶金,他将涉密电子资料拆分打包、建立资料目录,同时开通多个平台账户以便收取赃款;此后,他购买非实名IC卡和数张SIM卡,不断变换通联渠道,甚至使用多个化名掩盖身份,利用提前商定的暗号暗语接头,彻底走上了罪恶的不归路。 让刘某没想到的是,自以为步步为营的他已经陷入了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圈套,对方以极低的费用骗取了其手中的涉密资料后,就中断了联系。然而无可救药的刘某并未对自己的行为有所警醒,赌徒心理继续作祟,企图“推演完善”自己作案手法的漏洞,不久又再度携带涉密资料出境兜售。半年时间里,他秘密辗转多个国家,严重泄露了我国家秘密。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刘某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联络情况被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发现并详细掌握,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刘某实施抓捕。通过对刘某审查,其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最终,刘某因犯间谍罪、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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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定内容如下: 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保密事项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修订草案还对国家秘密确定作出了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有条件的可以标注密点。 修订草案还建议增加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开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涉密载体”。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六条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开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涉密载体,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不得违反规定就业和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脱密期结束后,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对知悉的国家秘密继续履行保密义务。涉密人员严重违反离岗离职及脱密期国家保密规定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同时,修订草案在“附则”中规定了工作秘密。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骆源: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提出,工作秘密不是国家秘密,但实践中大量存在,应当予以规范,加强管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有关条文修改为:“机关、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的事项,根据工作秘密管理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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