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两人出境到柬埔寨搞诈骗,分别诈骗400余万,遭判刑

#案例两人出境到柬埔寨搞诈骗,分别诈骗400余万,遭判刑 操作简单,没有门槛,足不出户,在家刷单、给短视频点赞就能轻松赚钱!这样的工作,您心动吗?您若信以为真,便落入了诈骗分子的圈套。近日,记者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相关案件,两名被告人出境至柬埔寨参加诈骗犯罪集团实施刷单诈骗获刑。 被告人林某、赵某出境至柬埔寨参加诈骗犯罪集团。 被告人林某、赵某加入后均充当“炒群”角色,其中林某参与实施诈骗26起,诈骗458万余元,非法获利1.3万余元。赵某参与24起,诈骗453万余元,非法获利5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参加诈骗集团,多次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综合其他量刑情节,分别判处林某、赵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四年一个月,并处相应罚金。马鞍山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推荐

封面图片

【两名被告人赴柬埔寨实施诈骗获刑】

【两名被告人赴柬埔寨实施诈骗获刑】 近日,记者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相关案件,两名被告人出境至柬埔寨参加诈骗犯罪集团实施刷单诈骗获刑。 2021年至2022年,被告人林某、赵某出境至柬埔寨参加诈骗犯罪集团。该诈骗集团架构严密,层级分明,人数众多,分工明确。 其中负责实施诈骗的小组由3人分别扮演“导师”“助理”“炒群”角色。“炒群”负责在QQ、企业微信等群内对诈骗APP进行推广,以完成抖音点赞、关注等任务后返现为诱饵,引诱被害人下载、注册并添加“助理”的账号。“助理”负责带被害人在APP内做小额返现及“首存”任务(充值人民币99元)。“导师”负责引导被害人在APP内继续做“二存”“三存”等充值任务,先期会给被害人返现,后期停止返现,并以被害人操作失误、修补信用分等理由要求被害人不断膨胀充值,以此达到诈骗的目的。 被告人林某、赵某加入后均充当“炒群”角色,其中林某参与实施诈骗26起,诈骗458万余元,非法获利1.3万余元。赵某参与24起,诈骗453万余元,非法获利5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参加诈骗集团,多次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综合其他量刑情节,分别判处林某、赵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四年一个月,并处相应罚金。马鞍山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订阅曝光届官方权威频道↓ me/+GFROEqZfXSUyN2Ix 欢迎投稿爆料: @m1314

封面图片

#未满18周岁!参与柬埔寨诈骗犯罪集团被判刑

#未满18周岁!参与柬埔寨诈骗犯罪集团被判刑 被告人小静出境参加柬埔寨的某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针对中国大陆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小静在该集团担任“助理”,实施诈骗 40起,金额共计598万余元,非法获利10万元。 声明:素材来源于网络 关注我每天分享精彩的故事 爆料与广告联系:@xw19740

封面图片

在柬埔寨“绿巨人园区”,指使同伙诈骗一中国女子180余万元后,他被判刑。

在柬埔寨“绿巨人园区”,指使同伙诈骗一中国女子180余万元后,他被判刑。 2021年7月至2023年1月,房某某、刘某、吴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柬埔寨“绿巨人园区”,虚构身份信息,以网上交友的方式,诱骗被害人依托设置的诈骗链接进行虚假投资,骗取被害人钱财。 期间,房某某等人拉拢了朋友张某等人(另案处理),进入其所在的诈骗公司实施诈骗。其中,房某某指使张某虚构高富帅身份,以“网恋”形式,诈骗永城市东城区某小区居民陶某共计180余万元。 经查,被告人房某某、刘某、吴某三人在柬埔寨参与实施诈骗活动分别为3个月到18个月不等,所在的诈骗团伙骗取被害人陶某等10余人资金共计365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刘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参加犯罪团伙实施电信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每位被告人均在诈骗窝点滞留时间超过30日,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判决房某某、刘某、吴某犯诈骗罪,根据案件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到七年六个月等不等刑期,并处罚金。没收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封面图片

”,指使同伙诈骗一中国女子180余万元后,他被判刑。

”,指使同伙诈骗一中国女子180余万元后,他被判刑。 2021年7月至2023年1月,房某某、刘某、吴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柬埔寨“绿巨人园区”,虚构身份信息,以网上交友的方式,诱骗被害人依托设置的诈骗链接进行虚假投资,骗取被害人钱财。 期间,房某某等人拉拢了朋友张某等人(另案处理),进入其所在的诈骗公司实施诈骗。其中,房某某指使张某虚构高富帅身份,以“网恋”形式,诈骗永城市东城区某小区居民陶某共计180余万元。 经查,被告人房某某、刘某、吴某三人在柬埔寨参与实施诈骗活动分别为3个月到18个月不等,所在的诈骗团伙骗取被害人陶某等10余人资金共计365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刘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参加犯罪团伙实施电信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每位被告人均在诈骗窝点滞留时间超过30日,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判决房某某、刘某、吴某犯诈骗罪,根据案件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到七年六个月等不等刑期,并处罚金。没收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封面图片

#案例:三人赴 #西港中国城 参与诈骗,非法获利28万被判刑

#案例:三人赴 #西港中国城 参与诈骗,非法获利28万被判刑 2019年11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陈某任、敖某余通过护照出境至柬埔寨西哈努克“中国城”等地,加入同一家电信网络诈骗公司,均从事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公司中的“出入款”工作,对国内公民实施电信诈骗。 其中,被告人刘某在境外从事电信诈骗的时间累计约15个月,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陈某任在境外从事电信诈骗的时间累计约21个月,非法获利人民币120100元;被告人敖某余在境外从事电信诈骗的时间累计约16个月,非法获利人民币881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陈某任、#敖某余出境参加境外犯罪团伙,在境外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时间在30日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任辩称的从事“后勤”工作时间不应当从境外参与诈骗的累计时间中扣除;被告人陈某任、敖某余辩称,其实际的非法获利金额没有公诉机关指控的多,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任、敖某余二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在同一家公司从事相关工作的其他人员的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办案机关对二人非法获利金额的结算具有合理性、客观性,故法院对被告人陈某任、敖某余上述观点不予采信。 法院经审理后确认,被告人 #刘某、#陈某任、#敖某余 参与境外诈骗团伙,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应依法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依据刘某、陈某任、敖某余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二、被告人陈某任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三、被告人敖某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四、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陈某任违法所得人民币1201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敖某余违法所得人民币881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封面图片

#案例:三人赴西港中国城 参与诈骗,非法获利28万被判刑

#案例:三人赴西港中国城 参与诈骗,非法获利28万被判刑 2019年11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陈某任、敖某余通过护照出境至柬埔寨西哈努克“中国城”等地,加入同一家电信网络诈骗公司,均从事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公司中的“出入款”工作,对国内公民实施电信诈骗。 其中,被告人刘某在境外从事电信诈骗的时间累计约15个月,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陈某任在境外从事电信诈骗的时间累计约21个月,非法获利人民币120100元;被告人敖某余在境外从事电信诈骗的时间累计约16个月,非法获利人民币881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陈某任、#敖某余出境参加境外犯罪团伙,在境外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时间在30日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任辩称的从事“后勤”工作时间不应当从境外参与诈骗的累计时间中扣除;被告人陈某任、敖某余辩称,其实际的非法获利金额没有公诉机关指控的多,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任、敖某余二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在同一家公司从事相关工作的其他人员的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办案机关对二人非法获利金额的结算具有合理性、客观性,故法院对被告人陈某任、敖某余上述观点不予采信。 #法院经审理后确认,被告人 #刘某、#陈某任、#敖某余 参与境外诈骗团伙,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应依法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依据刘某、陈某任、敖某余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二、被告人陈某任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三、被告人敖某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四、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陈某任违法所得人民币1201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敖某余违法所得人民币881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 发送关键词来寻找群组、频道或视频。

启动SOSO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