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好意同乘”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好心让朋友搭便车,行驶中发生事故致搭乘人受伤,车主是否担责?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是否有权主张赔偿误工费?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的,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是否应减轻?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1、“好意同乘”情形下机动车驾驶人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基本案情顾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刘某驾驶的普通………… -电报频道- #娟姐新闻:@juanjie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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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法:超法定退休年龄者因交通事故受伤可诉求误工费 12月2日是中国全国交通安全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当天介绍交通事故案例时称,超法定退休年龄者因为交通事故受伤,可诉求误工费。 中国最高法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文介绍五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指出这些案例注重保障和救济当事人权利,也注重引导增强交通安全责任意识。其中一个案例,中国法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依靠劳动获取收入的被侵权人的误工费赔偿请求予以支持,充分体现了对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尊重和维护,有利于充分发挥老年人作用,推动实现老有所为。 此案例指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侵权人能够证明存在因误工导致收入减少的,其误工损失应当获得赔偿。 根据案情,谭姓肇事者驾驶小型轿车与金姓伤者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金姓伤者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谭姓肇事者负事故全部责任,金姓伤者无责任。谭姓肇事者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时,金姓伤者已年满70周岁。金姓伤者诉至法院,请求谭姓肇事者、某保险公司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9.4万余元人民币(1.7万新元)。某保险公司抗辩称,金姓伤者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权请求赔偿误工费。 审理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除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外,还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事故发生时,金姓伤者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其提交的送货单、记账本、企业负责人出庭陈述等证据,可以证实金姓伤者受伤前不仅具备相应劳动能力,且持续为多家企业提供运货服务,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故法院结合误工时间等事实,认定应当赔偿金姓伤者误工费损失4.5万余元。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金姓伤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约8万元。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退休 #交通事故-电报频道- #娟姐新闻:@juanjie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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