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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四月份税务责任#财政局二零二四年 四月份税务责任 至十五日 职业税-雇主应透过M/B式凭单,把上季(一,二及三月)从雇员或散工薪酬内所代扣之税款,缴予财政局、龙成大厦、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或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收纳处。(经由第267/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https://www.gcs.gov.mo/detail/zh-hant/N24DBD2HqP
二零二二年四月份之税务责任#财政局 至十五日 职业税-雇主应透过非经常性收入之M/B式凭单,把上季(一,二及三月)从雇员或散工薪酬内所代扣之税款,缴予财政局、龙成大厦、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或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收纳处。(经由第267/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及第六款) -独资商号的东主应把上季(一https://www.gcs.gov.mo/detail/zh-hant/N22DAbE9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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