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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视传媒: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增项吉视传媒公告,根据规定,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核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该证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传播范围等项目分类核发。经公司申请,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重新向公司核发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新证分别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两类业务类别中分别增加了“第四项:网络剧(片)的制作、播出服务”,其他不变。
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李某与刘某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明确了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作品”属性和使用者的“创作者”身份。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图片是以线条、色彩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告为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而且体现出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北京互联网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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