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帐号禁止发布以虚拟币等名义宣传致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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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平台禁止发布以虚拟币等名义宣传致富内容】公众平台今日发布金融类违规营销内容治理规则。规则提到,禁止进行金融类欺诈营销宣传。公众帐号发布的内容中,“禁止以其他新型概念进行欺诈,例如以共享经济、物联网、虚拟币等名义来宣传可以致富、内容夸大描述,易导致用户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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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微信公众平台今日发布金融类违规营销内容治理规则。规则提到,禁止进行金融类欺诈营销宣传。公众帐号发布的内容中,禁止以其他新型概念进行欺诈,例如以共享经济、物联网、虚拟币等名义来宣传可以致富、内容夸大描述,易导致用户损失的。电报生态必将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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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禁止公众号进行金融类欺诈营销宣传

微信禁止公众号进行金融类欺诈营销宣传微信公众平台运营中心发布治理规则,禁止公众号进行金融类欺诈营销宣传。“微信公众平台运营中心”发文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微信制定金融类违规营销内容治理规则。具体规则包括:微信公众账号发布的内容中,禁止高收益理财欺诈内容,如推广不正常的高回报理财产品或导流欺诈项目;微信公众账号发布的内容中不得含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夸大/不实的金融类营销宣传、容易引起用户误解的内容;微信公众账号发布的内容中,不得利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等作为宣传噱头,误导消费者认为该金融产品或服务有政府保证。另外,公众账号名称设置环节,若申请主体填写的名称含有金融类相关业务含有(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险、基金、证券、借&贷、公募等金融业务或服务相关关键词,主体应具备适当的金融宣传资质,提供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例如经营许可证、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格等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资质,否则不得注册该等名称。发布:2022年7月13日4:43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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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发布「金融类违规营销」公告:禁止宣传高APY、虚拟货币可以致富https://t.co/Jr84d7RkC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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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证监局等七部门:防范以“虚拟货币”“元宇宙”“财富分享”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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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证监局等七部门:防范以 “虚拟货币”“元宇宙”“财富分享” 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大连证监局等七部门:防范以“虚拟货币”“元宇宙”“财富分享”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据大连证监局2月20日消息,大连证监局等七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元宇宙”“财富分享”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称,近段时间,部分不法分子以“虚拟货币”“元宇宙”等名义,打着“财富商机分享”的旗号,通过线上组建微信群、线下召开全国巡讲会等方式,诱骗投资者下载非法APP,购买其自创的非法虚拟货币,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活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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