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变局:没了水果味还会受到青睐吗?

电子烟变局:没了水果味还会受到青睐吗?水果味电子烟正式“翻篇”,成为历史。9月29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从2022年10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PC版:https://www.cnbeta.com/articles/soft/1323161.htm手机版:https://m.cnbeta.com/view/13231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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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规定电子烟生产经营应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

中国规定电子烟生产经营应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中国国家烟草专卖局星期四(9月29日)发布消息,从下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应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根据中国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消息,从2022年10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烟草专卖局各项配套政策规定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主体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运输,应当接受烟草专卖局监管,并根据相关规定制作、随附物流单证。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电子烟警语标识规定》(国烟办〔2022〕64号)。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要求,确保出口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从事出口业务的,应当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出口备案。烟草局通知重申了有关禁止性规定,包括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律不得开展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业务,获证主体不得超许可范围开展生产经营业务;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即没有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不得在境内市场销售。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与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信息必须保持一致。...发布:2022年9月29日2:07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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