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实施《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修订后的《现场检查规定》强调“申报即担责”,规定在检查过程中对撤回上市申请的企业“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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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后的《现场检查规定》强调“申报即担责”,规定在检查过程中对撤回上市申请的企业“一查到底”,撤回上市申请不影响检查工作

证监会:修订后的《现场检查规定》强调“申报即担责”,规定在检查过程中对撤回上市申请的企业“一查到底”,撤回上市申请不影响检查工作实施,也不影响依法依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并增加了不提前告知直接开展检查的机制。同时,《现场检查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现场检查程序,强调现场检查处理标准统一。下一步,证监会将大幅提高现场检查比例、扩大覆盖面,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线索,一经查实严惩不贷,以雷霆手段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监管理念,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切实提升发行上市监管效能,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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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现场检查规定》强调“申报即担责”,规定在检查过程中对撤回上市申请的企业“一查到底”,撤回上市申请不影响检查工作实施,也

修订后的《现场检查规定》强调“申报即担责”,规定在检查过程中对撤回上市申请的企业“一查到底”,撤回上市申请不影响检查工作实施,也不影响依法依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并增加了不提前告知直接开展检查的机制。同时,《现场检查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现场检查程序,强调现场检查处理标准统一。下一步,证监会将大幅提高现场检查比例、扩大覆盖面,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线索,一经查实严惩不贷,以雷霆手段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监管理念,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切实提升发行上市监管效能,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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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现场检查中的撤回企业 “一查到底” 切实落实 “申报即担责”

证监会:对现场检查中的撤回企业“一查到底”切实落实“申报即担责”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更好发挥派出机构“桥头堡”作用,充实发行监管一线力量,扎实履行好辅导监管和现场检查职责。一是辅导监管坚持时间服从质量,重点关注板块定位、产业政策和“关键少数”口碑声誉,做好辅导环节与审核注册环节的衔接,发现疑点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二是现场检查要切实发挥书面审核的补充验证延伸作用,充分核验财务真实性,有重大疑点的探索稽查提前介入、依法立案查处。对现场检查中的撤回企业“一查到底”,切实落实“申报即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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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实施《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

证监会发布实施《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现场检查是《证券法》赋予证监会的一项监管执法手段,也是发行上市书面审核的延伸和补充。2021年1月,证监会发布实施《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规定了首发企业现场检查工作的程序、方式及要求。制度实施以来,证监会调动系统力量,对100家首发企业有序实施现场检查,及时纠正了一些企业的信息披露不规范等问题,对发现财务造假线索的3家企业依法立案稽查。通过严格的现场检查,层层传导监管压力,对“带病闯关”形成有力震慑。近一段时间,证监会对《现场检查规定》进行了全面评估,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发挥现场检查的把关作用,从根本上整治首发企业在检查过程中撤回上市申请的现象。在充分调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现场检查规定》修订工作。修订后的《现场检查规定》强调“申报即担责”,规定在检查过程中对撤回上市申请的企业“一查到底”,撤回上市申请不影响检查工作实施,也不影响依法依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并增加了不提前告知直接开展检查的机制。同时,《现场检查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现场检查程序,强调现场检查处理标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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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4月修订)》发布施行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4月修订)》,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订内容如下:一是强化衡量科研投入、科研成果和成长性的关键指标。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由“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调整为“累计在8000万元以上”,将第三项“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调整为“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7项以上”,将第四项“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由“达到20%”调整为“达到25%”。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调整为“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二是新增促进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保荐要求。《暂行规定》增加第四条规定明确,保荐机构应当顺应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立足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准确把握科创板定位,推荐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科研成果转化运用能力突出,行业地位突出或者市场认可度高,具有较强成长性的“硬科技”企业申报科创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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