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稳定法草案拟二审,明确中央金融工作领导机构职责】

【金融稳定法草案拟二审,明确中央金融工作领导机构职责】据人民法院报,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国务院提出的金融稳定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拟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完善管理体制,明确中央金融工作领导机构职责。二是完善草案关于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相关规定。三是做好与其他金融法律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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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稳定法草案拟二审,明确中央金融工作领导机构职责

金融稳定法草案拟二审,明确中央金融工作领导机构职责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国务院提出的金融稳定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24年6月21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黄海华介绍,草案二次审议稿拟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审议。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拟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完善管理体制,明确中央金融工作领导机构职责。二是完善草案关于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相关规定。三是做好与其他金融法律的衔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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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稳定法草案二审稿完善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相关规定

金融稳定法草案二审稿完善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相关规定金融稳定法草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明确中央金融工作领导机构及其职责,完善关于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相关规定。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金融稳定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之后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金融稳定法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金融稳定法草案二审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草案二审稿明确中央金融工作领导机构及其职责,在“总则”中对中央金融工作领导机构及其职责作出规定,相应删去草案一审稿中关于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的组成、职责等相关内容。草案二审稿完善关于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相关规定。一是加强金融监管。明确规定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督管理,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和监管问责,提升监管能力和监管协同水平;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是强化金融风险防范。增加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履行防范和依法查处非法金融活动的责任;完善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加强金融风险的监测、识别、预警和早期纠正。三是压实金融风险处置责任。进一步明确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金融风险处置方面的责任分工。此外,草案二审稿还作了一些技术性修改完善,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法律中关于相关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处置的规定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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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金融稳定法》草案二审稿计划加强金融监管新华社报道,内地的《金融稳定法》草案已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明确中央金融工作领导机构及职责,包括删去一审稿中关于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的组成、职责等内容;以及完善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规定。报道指,草案二审稿计划加强金融监管,包括将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督管理,强化机构、行为、功能、穿透式等监管,以及监管问责,提升监管能力和监管协同水平;至于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亦必须按规定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草案亦增加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履行防范和依法查处非法金融活动的责任;加强金融风险监测、识别、预警和早期纠正。此外,草案二审稿亦透过技术性修改完善,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等金融法律中,相关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处置的规定衔接。2024-06-2523: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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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法草案拟二审:明确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黄海华介绍,根据各方面意见,拟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完善草案框架,增加一章“学前儿童”,将原第二章章名“规划与举办”修改为“幼儿园”,将原第四章章名“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修改为“教职工”。二是明确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学前教育。三是,强调学前教育公益普惠的发展方向,要求新建居住区按照规定配套建设普惠性幼儿园,增加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等规定。四是要求幼儿园变更、终止的,应当提前报告和公告,并妥善安置在园儿童。五是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增加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等规定。(澎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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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拟三审据中国人大网,6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黄海华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关于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黄海华表示,2023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到山东、江苏、上海等地及有关单位调研座谈,听取意见建议;此外,还收到15名全国人大代表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提交的33条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拟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恢复法律名称。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的名称,是在现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名称中增加了“管理”二字。有意见提出,“应对”可以包括“管理”的含义,法律名称宜简明,且“突发事件应对”已为各方面熟知,应当考虑保持法律制度和相关工作稳定性、连续性,据此,拟恢复“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法律名称。二是增强应急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扩大公众参与度,提高社会各界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三是完善发挥科技在突发事件应对中作用的规定。四是完善关于确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规定。五是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中责任追究的规定,鼓励一线干部在临机处置突发事件时勇于担当作为。六是做好本法与民法典、刑法等法律中紧急避险制度的衔接,便于公民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开展自救互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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