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联合印发规定 8 类特殊情形应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

两部门联合印发规定8类特殊情形应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规定》围绕规范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及被害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等目标,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的职责分工、启动程序、内容方式、标准把握、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规定》在充分保障在押人员申请权的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或根据看守所建议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明确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至少应当开展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时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案件侦查情况,可以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继续采取羁押强制措施是否适当进行评估。《规定》还特别强调,对于被羁押人符合“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等8类特殊情形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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